第十三章 以人为中心的经济
在商品市场中,追求者的地位远远高于商品,所以,应该建立以追求者为核心的商品经济。追求者的幸福是人类社会追求量的主要组成部分,商品的预期价值只占很小一部分。如果企业为生产商品造成工伤频发,这就很不合算,这种行为相当于追求系统没有将工人当作追求者,而是当作了商品。这时,如果计算总幸福时除去了这些“商品化”的人,总幸福可能有较好的增长;如果包括在内,总幸福就会有很差的表现。如果为了发展经济而推出不安全的商品,造成伤亡事故频频发生,就有可能导致经济增长但是幸福负增长,因此,枪械、汽车等产业如果没有建立好的安全制度就不应该发展。要建立好的安全制度,首先就要建立正确的价值制度,尤其是对人命的正确衡量,有了正确的衡量才能建立正确的赔偿机制,才能对发展这一产业的价值进行正确的评估。
第一节 高度重视生命价值的经济
以追求者为核心并不意味着追求者地位的至高无上,追求系统中最高地位属于完美追求方法,也只有完美追求方法能够最好地捍卫追求者的追求量。社会走向完美的利益是无限大的,所以,为了真理牺牲追求者生命有时仍然是值得的,但是,也可能牺牲了生命仍然无法使社会更加完美,这时的判断就很复杂了。如果不牵涉到社会的完美化,那么追求行为就应该以追求者为核心,就像宇宙中大部分能量在粒子的质量中一样。
在人类的商品市场中,一件商品的价值是按照有人购买时的合同价值计算的。这相当于宇宙中电磁场遭遇电荷时的负作用量。但是,宇宙中是按照预期负作用量评估电磁场的价值的,这远远低于相互作用时的价值。所以,预期追求量才是衡量商品的正确方式。
在商品市场中,商品的预期价值和卖价有巨大的差别。一件商品的预期价值是按照它的存在和不存在对社会影响的差值来评估的,这远远小于它的卖价。这是商品市场的商品过剩性决定的。如果一辆汽车报废,不仅其它车辆少了一个竞争对手,而且住宅、餐饮等所有商品都少了一个竞争对手,这些商品都能略微增加一定的销售。
完美商品市场的特点就是每件商品带来的负面影响(竞争)和积极影响(消费)在一级近似上是相当的,商品的预期价值是二级小量,而追求者的价值是零级的,至高无上。按照预期价值评估商品和按照卖价评估的差别在于后者不考虑商品间的竞争,前者则考虑到了竞争。在宇宙中,预期价值往往不到实现价值的万分之一,社会中最多也只有几分之一。
所以,在商品市场中,标价1000万元的商品也不应该比一个人重要。因为一个人的死亡真正减少了消费和生产能力,没有可替代性,而商品有很强的替代性。对生产能力过剩的商品,无意损坏的结果就类似于扩大了需求,对于制造商、零部件供应商都有好处,所以,损坏也不需要赔偿1000万元,在极端过剩的情况下,将意味着基本可以不赔偿。如果是有意损坏,要惩罚也不是因为这对社会造成了多大的物质损失,而是因为这违反了完美追求方法,加大了社会的不封闭性。所以,在严重过剩的商品市场中,永远不要关注商品的损失,要关注的是人的死亡、残废、疾病、寿命缩短等损失。
唯一能与商品市场中的人命具有类似重要性的是欲望市场中的追求者,这就是思想、技术、发明。如果人类损失了一些重要思想,例如市场经济、自由等原则,对社会造成的损失会不亚于死了几十万、几百万人。幸运的是,这些思想是无形的,不像商品那样容易破坏,但是从另一方面看,不重视思想的发展就如同不注重保护生命,一样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虽然完美社会的目标是让追求者的所有幸福都来源于市场交换,但是在当今社会,一个人的幸福中只有一部分来自于货币,越穷的人这一比例越低。当一个人由于工伤、车祸死亡时,损失的价值决不能根据他每月的收入估算,真要那样的话,杀死一个穷人实在没必要看作重罪。要对人的死亡做出估价,必须考虑到亲人情感等因素,也许这难以准确估算,但是,就当今社会而言,规定车祸、工伤致人死亡赔偿50万元肯定要比赔偿5万元公正,至于500万元是否会比50万元更公正也许仍然可以讨论,这样的话,至少不会有那么多不会开车的人乱开车,不会有那么多长途车敢超载,不会有那么多小煤矿敢施工,不会有那么多工厂让工人超时工作。
不重视生命的一种不良趋势是按照收入和生活水平进行赔偿,同时否认精神赔偿,由于除了经济赔偿以外没有其它可行的赔偿方式,这实际上大大贬低了穷人生命的价值,也贬低了穷人生活的幸福水平。
来自经济的幸福只占总幸福的一部分,两者也绝对不是正比的。即使在发达国家,经济行为中的幸福也不一定能达到一个人生活总幸福的50%。农村的人虽然往往收入较低,但是在以下的幸福上往往具有优势:睡眠好;与孩子等家人在一起的时间多得多;夫妻性生活次数更多;污染较少;肥胖等富贵病较少。此外,看电视、听音乐、打牌、阅读等休闲行为的幸福与财富的关联也很小,一般来说,农村人的休闲时间要比城市多。大城市的人在住房、旅游、饮食、购物、娱乐上有优势,人口的流动方向表明,这些优势能够弥补以上的劣势,但是要使总幸福增长一倍恐怕很难。即使是亿万富翁,单位时间内的幸福也不一定能达到普通人的两倍。(可以来个小测试,你是愿意过自己的生活70年,还是愿意拥有1亿美元生活35年?)所以,对致死致残的赔偿应该对收入并不敏感,对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的差别不应该达到一倍。
为了防止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随社会发展和通货膨胀而出现错误,应该将这些数值与社会发展水平挂钩。例如,对死者的赔偿可以按照人均GDP的100到200倍计算,这里的100并不是说能活100岁,而是考虑了非货币部分的幸福。那么,是否应该与年龄挂钩呢?道理上似乎说得通,但是,由于赔偿本身并不是完美行为,只是为了体现人的价值,目的是对不完美行为进行纠正,所以没有必要定得过细,而且这本身就是一种歧视行为。
给人的生命确定价值是残忍的,但是不在一定形式上确定价值往往只会导致生命价值的低估而不是高估。在中国,交通事故、生产事故、刑事案件中的死者几乎从未得到过合理的赔偿。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发展的过程就是提高生命价值的过程,在完美社会中,每个追求者生命的价值是无限大。
生命价值的提高不仅要在财富上体现还要在法律上体现。否则,就会出现为了经济发展而肆意牺牲生命的可悲现实。如果人的生命有了正确的价值,小煤窑这类高工伤企业的发展就会自然而然地受到限制,建筑业也自然会采取措施改善工人工作条件,并不需要那么多的政府安全检查,这些产业事故频发实际上是对死者法定赔偿过低的产物。
错误的经济增长有时会意味着社会总幸福的下降。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中国允许私人购买武器,很可能武器工业也能大发展,因为没有武器的人会感受到威胁,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这甚至会导致家庭间的军备竞赛,但是这绝不是社会发展。中国的汽车业已经开始扮演了类似的角色,每年十万以上的死亡人数并不亚于允许私人拥有枪械的结果(美国每年枪击死亡人数为15000人,占人口比例接近了中国的交通事故死亡率)。
人力资本不仅体现在工作报酬上,还体现在他对家庭的价值上,在朋友、邻里关系上也有一定价值。也就是说,人不仅对社会幸福的货币部分的增长是一种资本,对非货币部分也是一种资本。要求以货币形式赔偿非货币部分的损失也许不完美,但是不赔偿损失肯定更不完美。社会对一个人的生命标出一个平均价格似乎是对生命的不尊重,但是这肯定比不标价好,因为没有标价往往就意味着低价贱卖。对人的生命标价是通过市场机制改善社会的重要手段,能大幅减少车祸、枪击这类统计上必然的“意外”,对“意外”伤亡规定合理的赔偿金额将有助于社会各项制度更加以人为本,减少意外的发生。
第二节 汽车产业与交通事故
为了进一步了解以追求者为本的经济,本节将以汽车业为例进行一番研究。交通事故已经占到了大部分的“意外”死亡,如果说发展汽车业不知道会死人那绝对是个“意外”,所以,发展汽车产业的时候就应该考虑交通事故的成本。根据中国公安部的报告,2003年中国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104372人死亡、49417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7亿元。首先要明确的是,没人认为一个人的性命会在十万元以下,所以车祸的直接经济损失完全可以不予考虑,更何况修车还有利于修理业和汽车配件制造业。
这十万死者(和50万伤者)是整个社会得到交通便利的受损者,他们应该得到正当的补偿。即使中国是一个贫穷的国家,一个人的生命也应该价值100万元以上。这样的话,中国汽车业的发展就值得研究了。照此估算,如果死亡的平均赔偿为150万元,受伤的平均赔偿为20万元,每年需要赔偿2500亿元。中国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2003年,中国生产各类汽车444.37万辆,销量439.08万辆。2002年中国汽车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为6713.46亿元,利润总额为469.83亿元。
应该认识到,一个人的死亡损失的是一生的幸福,一个国家一年的GDP只代表一年中增加的与经济有关的幸福。所以,如果发展经济导致了0.01%的国民非正常死亡,假设预期寿命是70年,就相当于损失了0.7%的GDP,如果一个产业占GDP的0.7%,同时每年造成了0.01%的国民非正常死亡,就肯定没有价值,如果认为一个人有一半的幸福不是来自于金钱,那么,即使这个产业占到了经济的1.4%也毫无价值。要注意的是,中国汽车业每年已经导致近万分之一的国民死亡,还有大量伤残。
重要的是,追求系统中考虑的不是有没有价值,而是最大价值。如果一个产业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得到的是零价值,相对其他发展而言,等于是社会蒙受了极大的损失。如果实行赔偿制度,就能防止这一点:只要一个产业的总利润达不到经济的1.4%,就不敢造成0.01%的国民死亡。否则,该产业就会整体亏损,没有一个产业能有这么高的利润。
人类经济的一大问题是没有所有权的幸福受到歧视,空气和水受到污染就是一种体现。但是车祸死亡是一种很极端的例子,表明即使存在明确的所有权如果失去了法律的保护仍然会遭到严重的歧视。人的性命是有明确所有权的,但是交通法偏向于发展汽车产业,没有对生命进行有效的保障,造成了交通事故死亡者生命价值的明显低估,这就造成了汽车制造、购买的一系列错误决策,造成了每销售四十多辆汽车就造成一人死亡的可笑局面,而四十辆汽车的利润有时还不如一个人的年收入多,也就是说,这样发展出来的汽车产业具有负的社会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法(研)发(1987)21号)规定:依照《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2人以上死亡;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这意味着一人死亡只相当于几万元的财产直接损失,这样的法律规定肯定不是以人为中心的。
交通法是临时法律而不是完美追求方法,临时法律的制定需要考虑是否违背了完美追求方法的问题,也就是这是“好法”还是“坏法”的问题。制定坏的法律会让法律自取其辱。不尊重人却尊重车的法律就是坏法,人权和车权完全不能平等。一辆车确实能提供给人幸福,但是它没有感觉,更何况,只给几个人提供十年交通便利的工具能和一个人毕生的所有幸福相比吗?何况交通便利的幸福中还有司机的劳动在内。
发展可能致人死亡的产业首先要衡量总收益和总代价,不能人为规定哪些死亡不在计算之内,属于“意外”。有观点认为,应该在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时免除驾驶员的责任,这是很荒谬的。如果可以发展私人射击业,是否只要规定不违反规则,就能射击了?只要对射击区域、时间提出警告,就和马路、红绿灯的效果一样,所以,中国汽车产业的问题和美国枪械产业的问题是类似的。要认识到,如果没有汽车,不会有每年十万人死亡,没理由人死了却没有合理的补偿。
整个社会从发展汽车业获得的幸福收益主要是运输速度的提高,这种收益足以支付资本投资、原材料成本和工人的工资,但是是否还能赔偿死者、支付环境保护成本呢?如果足够,受益者就应该对死者和伤者进行补偿;如果不够,就不应该大力发展汽车产业,尤其是私有汽车产业,这样的GDP增长就是虚假的,意味着幸福的负增长。重要的不是政府决策,而是立法决策,如果法律规定了正确的生命价值,个人和企业自然会对是否投资做出正确的选择。
不能认为交通事故仅仅是少数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要认清这一点只要和没有汽车相比较就一目了然。在社会中,任何伤亡事故都有原因,只要是人为的就要赔偿。如果责任人是唯一的,就必然是杀人罪,要独自对死者进行赔偿;如果责任复杂要由很多人共同负责,可以对这些人追究平均责任,不仅道路交通事故属于此类,飞机事故也属于此类,应该由飞机制造商和航空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费用,决不能每条命只赔偿几万、十几万(1993年国务院第132号令规定“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不要认为150万元的赔偿金额很大,考虑到人民币的通货膨胀威胁,150万元还未必真能将死者的妻儿养大呢,或许赔偿10万欧元会更能让死者闭眼。
不能因为责任人多或者势力强大就制定出“死了白死”的制度,那样的话,如果势力足够强大是否还要人对车赔礼道歉乃至赔偿呢?如果规定行人违规算自杀,驾驶员没有责任的话,照此推论,驾驶员违规就应该按故意杀人罪论处,相信这不是驾驶员愿意看到的景象,毕竟驾驶员违章占到了交通事故责任的绝大部分。一个社会不能有的观念是:在驾驶员有责任的时候不算故意杀人罪,没责任的时候白撞,这样的话,岂不是鼓励草菅人命?
所以,可行的办法是:即使是驾驶员的责任,也不算故意杀人,代价就是驾驶员没有责任的时候也要承担完全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经济赔偿。交通事故伤亡有多种经济赔偿方法。一种是全部由肇事驾驶员承担,由于个人倾家荡产也难以赔偿数百万元,这可能导致逃逸的增加,而且,没人能保证对车辆的完全安全驾驭,每个人的驾车行为(即使是符合交通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对其它车辆的行驶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这不是个好的赔偿方法。
由于存在个人无力赔偿、事故原因复杂等问题,应该采用集体赔偿的制度,例如,由所有汽车制造商分担赔偿,但是这会降低制造商提高汽车安全性的动机。可以强制所有驾驶员都参加赔偿,也就是通过汽车保险对伤亡者进行赔偿。当然,也可以对责任进行不平均的分担,要求肇事驾驶员多赔偿一些。甚至可以认为汽车制造商、修理商、道路建设者和管理者也有部分责任,由整个汽车和交通产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各种产业之间的责任划分是产业之间的事情,他们也有实力去辩论责任的划分,任何一方都不会吃亏,如果不满还可以选择退出该产业。将赔偿金完全给家人也未必正确,毕竟主要的损失是对死者的,而不是对家属的,有时,家属只承担了一小部分损失,在现有状况下,这甚至可能导致一些人为这笔钱而自杀,因此,可以在行人有责任的时候将赔偿部分交给社会,如果自杀意图明显,可以考虑不赔偿或将赔偿全部交给社会,建立奖励基金,鼓励能减少伤亡的技术创新、制度创新。
如果社会以人为核心,那么,有一个人由于事故而死亡就一定要有人承担责任,哪怕责任人是几千万人甚至几亿人。有没有这笔赔偿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政策后果。由于以前的汽车价格根本没有考虑对车祸伤亡进行合理补偿,如果从汽车销售中提取对伤亡者的赔偿,每辆车的售价要提价六万元,当然,完全让新车承担赔偿是不公平的。中国1998年的万车死亡人数是17.3人,如果从汽车保险中提取成本,每辆车每年的保费要提高4300元。提价会导致汽车的减少,这会提高保险费率,但是提价也会减少马路上不称职的司机,提高司机的安全意识,这又会降低事故和保险费。
中国目前的道路交通状况不适合发展私人汽车业,因为少数人获得交通便利的利益基本无法支持如此高的费用,地铁等公共交通业虽然速度较慢,但是安全性大幅提高,很多人的交通便利收益聚集起来不仅可以超过预期赔偿成本,还可以降低车辆安全设备的成本,提高汽车本身的安全性。公共交通还会降低污染,因此,如果成本结构正确,最好的运输系统并不是最快、最便捷的系统。
1998年的数据显示,美国万车死亡人数是2.2人,日本是1.3,中国的万车死亡人数是17.3人。这种差异包含了很多因素,但是不重视生命也导致了中国汽车制造商关注零配件成本,而不关注安全成本。如果气囊这类价格低廉的生命保障设备都不是必备,就不要指望制造商认真做汽车的撞击实验了。价格太低的汽车是值得怀疑的,如果轻轻一撞就丢盔弃甲,这样的汽车能保护人吗?为什么从未公布按车型计算的万车死亡人数呢?里面是否有制造商利益的因素呢?
如果车辆和道路性能的改善不足以大幅降低死亡人数,还可以全面采用专业司机,因为正规的专业司机的事故率和死亡率都要低得多,而且更容易管理。这不仅能增加就业,每年还能至少少死亡几千人。专业司机既包括公交车等大型公共交通,也包括出租车或私人司机等小型交通工具。
但是,中国的出租车发展却受到了价格的限制,不仅被政府征收了多种费用而且受到价格管制,如果出租司机不需要交“份钱”,废除不合理收费,不强制过早更新车辆,允许司机间进行正常的价格竞争,可能就能使价格降低一半以上,在北京如果最低能用每公里五六毛钱打车还会有多少人买车?计价措施也应该改进,例如,价格应该与距离无关,这样能吸引长距离乘客,削弱最主要的购车者动机;应该取消起步价,这样能吸引短途乘客。如果北京这种城市有30万辆出租车(目前是六万辆),给人们提供的交通便利要远远高于100万辆私人轿车的便利,这样能节约大量资源,道路、车库、停车位的建设压力都能减轻,自由的竞争也能自然而然地避免黑车等问题。
交通违章等处罚不应该成为一种收入来源,目的应该是今后降低伤亡。罚款的收入本身是不重要的,如果交通管理部门过于重视这种收入,就本末倒置了。在牵涉到生命的问题上,不能满足于事故率的稳定。应该通过逐渐提高处罚来逐渐降低事故率,如果处罚的提高不能使伤亡事故率下降,就说明制度有问题,可能是由于汽车制造、道路修建、驾驶员素质等各种原因。实际上,只要先允许各地方政府进行各种各样的制度试验,肯定能够找到好得多的方法。
第三节 保护和提高人力资本
在以追求者为本的社会中,不仅要保护追求者的生命,也要保护追求者的能力,当然也要重视提高追求者的能力。能力较高的人就是失业了仍然有较高的价值,因为他能在家庭中、社会中扮演更好的角色,今后也有更好的机会找到好工作,创造更高的价值。因此,应该鼓励追求者提高能力。当经济中失业情况严重的时候,人们往往忙于提高就业率,但是往往无法很快提高,这时,应该多安排免费培训等课程,这能为经济好转时做好准备。为了鼓励失业者接受培训,可以对接受培训的失业者提供更多机会,甚至可以对成绩好的人提供一定的报酬,如较好的失业保障。
只要人类社会仍然不完美,就要强调追求者人力资本的差异,由于人类的能力会自然损耗,不能长期保持能力,要通过讨论、测试、再培训等措施保护能力。对于专业和当前工作不对口的人,也可以采取一定措施保护原有专业,一方面,保护暂时用不上的能力对于追求者也具有一定保护能力,为他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另一方面,这对提高社会的总体能力也是有益的。
以追求者为核心的经济应该避免浪费追求者的能力。在残疾人方面,应该实行优先就业的政策,例如,一些完全依靠坐姿的工作应该完全提供给下肢不便的人,这包括售票、彩票销售、收银员等工作,盲人可以接听电话,聋哑人则可以从事打字、洗衣、校对等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就业的残疾人的数量和素质以及企业需求情况规定正常人禁入的工作领域。有时,一种工作有多种残疾人都可以从事,如果需求不足,应该将就业机会留给残疾较严重的人。
虽然对残疾人倾斜的就业政策不是完美的解决方法,也不是长期的解决方法,但是体现了公平原则。应该对这些不幸的人进行追求条件的补偿,虽然这剥夺了健康人的少量自由,但是给残疾人增加了大量的自由,甚至他们的消费能力增强也能对经济起到推动作用,从而间接增加了健康人的自由和财富。残疾人的收入很低,因此收入的增加绝大部分会用于消费,所以,如果把这简单地看作财富转移,也是从低乘数的收入转向高乘数的收入,有利于经济增长。由于健康人有多种工作可以相互替换,这种倾斜性政策将收入从就业能力很强的人转向了就业能力很弱的人,对社会增加就业是有利的。
这种转移对社会幸福的提升作用更大。因为它拯救的残疾人是很不幸的人,一份体面的工作能帮助他们解决很多生活困难,少受很多歧视。不仅如此,一个残疾人生活幸福的社会能让这个社会中的所有人对善良有更好的理解,对社会的美好有更好的希望。在一定程度上,主要商业街上的残疾人所占比例与残疾人占人口比例的差距标志着残疾人在社会中的地位。
人与人之间的竞争应该是在相同初始条件下的自由竞争,如果残疾人无法具有和普通人一样的身体条件,应该在一些领域让残疾人之间进行竞争。当然,在身体条件不重要的领域,应该努力让残疾人获得平等的机会,例如,一般性的身体残疾对学术研究不重要,那么,就不应该在大学入学资格上施加限制。实际上,消除家庭的部分目的也是让所有孩子有平等的竞争初始条件。
保护残疾人能力的最好方法是通过技术进步提高其能力,例如,由社会提供好的假肢,只要成本不是太高,社会应该尽量使每个残疾人都具有正常能力,这样就不必有就业的优待。但是现在的技术还没有那么先进,无法使残疾人的能力和正常人接近。这种假肢可以是免费提供的,它体现了对人类的一些不平等性进行能力补偿。也可以实行有条件的还贷制度:在残疾人获得好的收入后再偿还贷款。
对于免费补偿残疾人能力,最突出的例子是角膜移植。中国有400万人因为角膜病致盲,但是,由于缺乏角膜而不得不长期失明,活人受罪的原因是为了保护死人的身体,这是很荒诞的。从极端意义上讲,死人是没有权利的,不仅角膜,身体的一切器官都能被用于救治活人。不过,为了死者家属的利益,可以采用国家定价的征用方式,征用死者的角膜等身体器官时向亲属付费,这可以由角膜的接受者付款,也可以考虑由国家付款。国家应该免费提供角膜移植手术,这样能让尽可能多的盲人复明。
残疾人本来就不能在所有领域与正常人竞争,如果在规则上进一步歧视,就更加对残疾人不利。例如,人类比赛的运动项目往往有利于四肢健全的人,为什么正常的比赛不能比赛单脚跳、爬行等残疾人可以平等竞争的项目?这样的运动项目对身体同样能起到锻炼的作用。再比如,如果百货商场设立售货员必须走动服务的行业规范,腿脚不便的残疾人就无望得到这份工作,实际上,如果柜台面积不大,很多服务都可以由残疾人担任,只要有爱心,坐姿同样能提供良好的服务。这类行业规范或社会惯例不利于人类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