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用“宇宙主义”统一法律、道德和制度

 

“真理进化论”使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原则有了主次之分。这些原则在此前的社会中是有矛盾的,在不同场合应该强调哪种原则始终让人感到困惑。例如,信息公开原则和隐私原则、个人主义原则和集体主义原则、平等原则和私有制原则等。人类已经发现了很多完美的追求方法,但是在每种方法的适用条件上很不精细,甚至还有许多不完美的追求方法混迹其中。“真理进化论”使人类能对此做出最终判断,从而将人类的是非标准统一起来,这包括法律、道德制度,也包括一些行政和企业管理制度。但是,也有一些制度是没有是非的,例如,体育比赛是娱乐,可以有不平等性(偏向球星),可以有误判,可以有越位等限制自由的规定,这是因为体育比赛的规则是为了吸引观众,而不是追求完美。

 

第一节 真理高于民主

 

为了建立完美社会,民主的意见应该强于政府的意见,但是民主的意见要小于宇宙的意见。宇宙的意见是最神圣的,如果与人类的行为相矛盾,要以宇宙为准。民主可以决定社会应该如何逼近宇宙,但是不能改变逐渐逼近宇宙的基本方向。

 

民主的正确性为什么会受到限制?最重要的原因是永远无法实现真正的民主。这里的障碍主要是无法在整个追求系统中实施民主。因为民主最多只是对当前活人的民主,但是人类社会不只是现在活着的人的社会,现在活着的人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只占极少数,而社会不仅要为现在的人负责,还要本着为后人负责的精神,履行真理的意志。所以,现在活着的人不能为所欲为,否则,就是对后人的一种独裁,这里虽然没有强迫行为的发生,但是现代人行为的效果是后人不得不接受的,因此,仍然具有少数人强制多数人接受其行为的效果。这种问题出现的根源是由于人类社会不是封闭追求系统,有出生和死亡现象,后人无法参与现在的民主投票。如果采用了完美追求方法体系,由于它在追求目标中对现在的幸福和未来的幸福一视同仁,因此,不存在歧视后人幸福的现象。

 

对一个追求系统而言,最好的追求道路就是尽快成为完美追求系统,但是,人类追求系统具有特殊性:以后的追求者现在不存在。尽管以后的追求者是现在的追求者的子孙,但是现在的追求者主要是追求自己的利益,不会考虑自己和子孙利益总和的最大,因此,现代人不会为社会总体利益付出过多的代价。如果社会中的追求者全是长生不老的人,那么,他们会更加主动地承担损失,尤其是那种可能会历时几十年的损失。

 

在当前社会中,过快地变革总是会触动很多人的利益,而寿命的短暂使他们很有理由认为自己的利益如果失去就没有回来的可能。所以,社会不能很快地改善制度是由于人类古怪的追求目标,在做出选择的时候,没有多少人真正考虑千百年后人类的幸福,他们是在根据对自己的回报率选择追求方法体系。所以,在改革社会制度的时候,可以将各种改革适当搭配,使一种组合对绝大部分国民有利,例如,将取消最低工资、失业保险与工作时间必须连续变化相结合,这样,一些措施更有利于企业,一些措施更有利于员工。如果一种改革对各阶层都有很大好处,可以考虑将一些争议较大的完美方法搭车,例如,提供最低衣食住行保障与取消最低生活保障、水电价格放开相结合。这样做等于是采用了一种让方法体系优越性单调增长的改革道路,公理六保证了这种道路的存在性。

 

生死问题增加了社会改革的复杂性。每个人作为后人都希望获得尽可能完美的社会,因此希望前人尽快地改革,可是,在自己活着的时候,人人都希望生活在一个幸福的社会,这往往意味着对稳定的需求,因此反对过分激烈的改革。为了使双方利益达成一定的妥协,可以让前人承担改革的精神和肉体损失,而后人则要更多地承担改革带来的债务,例如,如果是为了全民普及通信设备或者在全国建立道路网,可以通过发行30年长期债券让后人承担,而不必采用出售设备或道路收费的方法。不过,如果是为了与社会发展关系不大的目的而发行债券就不合适了。

 

有限的生命使人类在矿产、森林、环境等自然资源方面往往采取掠夺的方法,很少考虑与子孙共享,更不要说追求总体的最高利用效率了。只要现在能赚到一分钱,他们是不会留给后代的,不管那时能赚多少钱,如果有人能代表后人与现代人共同管理这些资产,现代人肯定不能如此肆无忌惮。实际上,现代人已经吃到了前人的苦头。在石油方面,由于以前的油价便宜,当时的人就是知道石油储量有限也大肆挥霍,导致很多石油在没有充分利用其价值时就被消耗了。现代人还在继续不计成本地掠夺后人的资源,例如,中国在没有解决煤炭安全开采技术的情况下就大量开采煤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年提出要在2007年将煤矿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从7000人减少到5000人以内,但是,为什么不能将煤炭留给子孙去更安全地开采、更合理地利用?后代的开采还能减少环境问题,提高煤的利用率。中国多进口一些煤也能减少贸易顺差,减轻人民币的升值压力。

 

此外,人类的不理智也不利于追求完美,例如,民主制度往往制定出有利于大多数人(利益接近的群体)的制度,但是,每个自由的人都会改变状态,都可能属于少数人,如果首先剥夺了少数人的自由,然后自己努力避免成为少数人,等于是作茧自缚。例如,很多行业都会努力制定保护本行业员工就业的制度,这是行业内民主的结果,但是,这也导致了每个人都难以进入其余的行业,从而剥夺了自己的从业自由。人类的民主制度还有一个弱点,它是按照人数实施的,而不是按照幸福加权实施的。

 

“宇宙主义” 社会的基础是这样的:以宇宙的追求方法作为社会制度。法律的目的就是保证这一点的贯彻。在“宇宙主义”社会中,人类社会要使法律、道德、行政制度等行为规范统一起来,只存在正确与错误,不存在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道德、合法不合理等诸多矛盾。完美社会是没有精英的。虽然在一段时间内仍将是精英政治,但是精英们的责任是使政府的规模不断减小,使人人都成为精英,使社会不再依靠任何一个精英。

 

在人类社会,是非标准的统一将是个漫长的过程,完美和不完美将长期共存。一方面,这是由于人类社会中有很多不完美的地方是先天性的,如有限寿命,这导致了很多行为的无法完美,在这些领域,只能采用暂时性的法律,等待通过科学、技术的进步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宇宙中还有一些完美的追求方法等待人类破解,还有一些规律的追求方法解释可能是存在争议的,在这些领域人类也可以暂时选择使用不完美的是非标准。这导致了正确与错误的是非标准在人类社会中必然会长期共存,但是,这并不应该改变人类的目标:使人类的是非标准逐步逼近完美标准并最终一致。而且,这一目标是可以实现的。

 

宇宙是人类完美行为的榜样。一些完美追求方法是无条件的,例如,诚实发布信息将适用于所有信息,不管一种产品或产业是否已经存在,不能因为新兴产业还没有制定行业规范就不受这一要求的限制。但是,也有一些完美追求方法是有条件的,这时,是非标准只可能采用范例制,因为无法对人类社会中可能出现的每类行为都加以规范,也无法列举方法的所有适用条件,例如,不可能规定哪些商品是许可的,因为未来可能出现的商品是无限的,需要对每一种商品是否满足完美追求的条件进行具体分析。虽然文字规定不可能是全面的,但是完美的行为应该都能在宇宙中找到,所以,遇到新问题应该以宇宙为榜样。

 

在是非标准统一的过程中,最先出现变化的应该是道德部分,因为各国、各社会阶层的道德本来就是不统一的,是一种复合体。效仿宇宙的道德标准很可能首先出现在对自然科学有较好素养的国家或阶层。此后,在一些教育程度较高的国家可能出现行政制度上的变化,至少对部分制度进行调整,逐渐采用完美追求方法。在一些完美行为有争议的领域,可能首先会在法律上允许完美行为,然后才能逐渐变成只允许这种行为,例如,企业可以通过连续减少员工工作时间的方式裁员,而无需缴纳失业保险。但是,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完美追求方法还难以得到改变宪法、法律所需的多数,这段时间内,在社会将出现道德和法律双轨制:一方面,大部分人对最好的行为是心里有数的,但是也知道一些错误并不违法。这甚至有可能导致合乎道德的行为比合乎法律的行为更受人尊重,至少是一部分人的尊重。守法只是个人行为的底线,而高要求是使行为完美。

 

个人的完美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建立了正确的是非标准后,完美的人是不应该与制度博弈的。是非标准有完美,但是监督和惩罚没有完美可言,完美追求系统应该没有监督和惩罚机制,但是这需要长期的过渡过程。在过渡期内,即使建立了正确的是非标准,在执行上的困难仍将使一些错误的行为难以受到制裁。例如,无人售票制度是为了提高效率,但是,乘车价格应该是单位距离的价格,乘车费用应该随乘坐的距离连续变化,按站数计费也是可行的。这时,可以执行两套机制:合法的行为和完美的行为。例如,无人售票车可以公布基本投币价和按距离的价格,乘客只要进行基本的投币就是守法的乘客,这是行为的底线,如果愿意按照乘坐站数投币就是完美的乘客,但是,这样可能会出现只按照较低价格付费的人,所以,最好就是完全实现按站付费。

 

第二节 法律意义的改变

 

“真理进化论”为法律提供了先验的是非标准:符合完美追求方法的行为就完美,不符合完美追求行为就不完美。在不完美社会中,法律的意义将发生变化,合法不一定代表正义,正义也不一定合法,不合法的行为可能更好。

 

在追求科学中,一种行为是否正确是有明确标准的,但是要知道一种行为是否发生过却是没有完美的方法的。因此,应该对可能错误判断的罪行给予挽救的余地,至少不要判死刑。如果罪行确实发生,惩罚的意义在于警告别人今后不要出现类似行为,同时避免犯罪人的再次犯罪。但是必须认识到:惩罚没有完美,也没有绝对公正。“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血债血偿”并不是完美的惩罚制度。当社会中出现犯罪时,不仅是罪犯的不完美,也是社会的不完美,司法制度只是以不完美对不完美。最好能建立一套刚好保证社会成为完美社会的是非标准和惩罚制度,但是这并不存在,因为没有一种处罚能够在任何情况下都防止犯罪。

 

从经验上看,“以恶止恶”能遏制坏的行为。它也符合追求理论,一种行为的回报越糟,这种行为就会越少。还有一种方法是“以善止恶”,它能鼓励好的行为,但是由于好人占多数,要给多数人增加很多利益是难以做到的,所以,到目前为止,遏制犯罪的最主要方法是惩罚“恶”而不是奖励“善”。无知可能也是人类犯错误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知道什么是真理,犯罪的欲望能够降低多少呢?寿命延长也有助于减少犯罪,如果人的寿命是无限长,是否还有人愿意为有限的利益牺牲无限的生命和幸福呢?

 

通过技术进步制止犯罪是社会完美进程的一个重要目标。这也许无法完全做到,但是仍然能够有很大作用。完美社会是没有法律监督的,如果不能通过培养道德消灭犯罪欲望,至少也应该实现犯罪案件的完全可破获。虽然人类现在距此还很遥远,但是通过努力是完全可以消灭一部分犯罪的。例如,如果实现了个人帐户的实名制和货币的完全电子化,就不会有人偷现金了,如果再实现所有电子交易有纪录,就不会有人动脑筋骗钱、从银行帐户偷钱了,因为电子货币只存放在公共系统,个人无法携带,很容易就被追回,即使罪犯能一时得逞花掉一些钱,必然破案基本上能让罪犯觉得得不偿失。

 

暴力犯罪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通过改进技术加以防范。例如,如果人人都必须携带RFID之类的无线身份识别系统,该系统应该能通过无线系统自动记录个人的位置,这样,在一个人受到侵犯后,只要查询纪录,就能知道被害人受侵犯的时候谁在附近。

 

这些技术进步能够将破案率提高到接近100%,从而消除人类一些罪恶的欲望,减少犯罪的企图。如果犯罪总是能被破案并受到处罚,也就没人会在理智的状况下犯罪了。但是培养好的道德习惯仍然是更本质的方法,因为靠处罚压制犯罪欲望本身就意味着有些欲望不能实现,是一种痛苦,而通过道德培养的习惯才能使人真正以不犯罪为快乐。如果通过技术进步实现了欲望的自由交换,也许是消灭犯罪的最好方法,这时,如果犯罪动机足够强,以至于超过了受侵犯者的痛苦,双方就一定能达成某种协议;如果犯罪动机不够强,就一定能通过某种协议获得足够大的补偿,使不犯罪成为更好的选择。

 

根据追求理论,追求方法是围绕目的而制定的,因此,法律应该注重目的。法律应该包括目的性法律和方法性法律两部分,应该明确规定方法性法律为哪些目的性法律服务,目的具有高于方法的地位。当新的方法对实现法律的目的有更好作用时,可以免除违反方法性法律的罪责。

 

如果法律具有不良目的,几乎肯定无法得到好的方法,甚至会为未来出现更坏的方法埋下伏笔。在目的消失后,就应该考虑取消法律,这对于不完美的社会尤为重要,因为当今社会的法律数量远远超过了需要的数量,而且绝大部分法律的目的是不完美的,这些目的不可能永远存在。例如,如果为孩子建立了更好的养育机制,父母对孩子的养育责任就可以取消。

 

当新的方法更好地实现了法律的目的,但是与法律采用的方法相冲突时,法律应该允许甚至鼓励,在优劣不明的情况下,应该在一定的监督下积极进行尝试。例如,企业可以在不敏感岗位实行就业和裁员的连续变化体制,这样,员工的每周工作时间就始终处于调节之中,为了有充分的反应时间,可以规定每周工作时间的下降或延长不能超过两小时,这样从完全就业的每周工作40小时到0小时的时间就达到了5个月,由于这一制度本身已经保障了员工不会立即失业,员工有一定的时间为自己的失业进行储蓄并寻找新工作,员工和企业就应该不必缴纳失业保险,裁员也不必发放补偿金。国家也可以不支付失业救济金,但是这可能只适用于较高收入的工作,也就是那些工作时间不长收入仍然超过最低收入的工作。这对企业也有好处,由于在职员工多、工作时间的价格弹性大,在需求旺盛的时候可以通过提高小时工资让员工自愿逐渐增加工作时间,需求疲软的时候可以通过降低小时工资让工人自愿逐渐减少工作时间。在这个问题上,法律的目的是防止劳动力收入突然变为零,如果能有更好的制度,应该鼓励而不是限制。否则,社会机制之间会起到相互牵制,为了克服一种弊病的机制可能会同时阻碍了更好的机制。

 

严格地讲,违反完美追求方法都是犯罪。人类社会还没有一个人能什么错误都不犯。当今的人类社会对于很多不完美行为并不视为犯罪,随着人类逐渐逼近完美,这些不完美将逐渐被视为犯罪。这方面的代表性错误包括不诚实、不进行市场竞争的契约等。实际上,这些错误对社会的危害不一定比犯罪小,偷窃、抢劫都可以视为强迫性契约(与双方自愿的契约相对),但是它们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可能不如各种欺骗行为带来的损失大,而这三者的总损失可能又不如不通过市场竞争就达成契约的损失大。人类的很多契约是没有竞争的,例如,和熟人、亲友签署,或者迫于政府和企业压力定向签约,以及通过签署长期合同而使大部分交易避免了随时随地的市场竞争。只有当人类想要在全部契约上都实现市场竞争时,才会认识到这些不完美的危害多么根深蒂固;只有在全部交易实现市场化后,才能认识到它对经济的影响有多么巨大。另一方面,人类也错误地将一些并不违反完美追求方法的行为当作错误,将它们视为犯罪或者不道德,如同性恋、不爱国、不信教、进行性交易等。

 

违反不同完美方法的犯罪不能比较其严重性。如果一个国家将撒谎定为犯罪并判刑,另一个国家将抢劫定为犯罪并判刑,并没有理由说后者比前者更正确,尽管他们都比将撒谎和抢劫都不定为犯罪的国家要好。将撒谎定为犯罪也肯定比将诚实定为犯罪要好。也许未来某个阶段会出现撒谎、私下交易将被判重刑而性交易却完全合法的“野蛮”社会,但是这样的是非观念肯定要比当今社会好。

 

人类社会需要大规模清理法律。完美的法律体系应该只需要一个小册子就能说明,所有受过教育的人都能学会。在是否违法等方面,可能根本不需要专门的律师职业,律师的工作将主要集中在对事实的确认上。对于一种行为是否犯罪,法律的规定应该没有争议。完美追求方法具有很强的普适性,例如,公开市场、任意组合、连续变化等原则不仅适用于劳工,也应该适用于投资、消费,因此,完美的法律是很简单的。

 

当前法律的复杂性部分来自于将很多应该属于追求行为的个人选择规定为了法律。例如,劳工保护法强调了对劳动力的很多保护方法,如有关加班、工资领取时间的法律,但是,如果能完全采用完美市场中的方法,使所有劳动力通过公开市场找工作,使所有工作机会通过公开市场提供,允许一个人同时拥有好几份工作而且每份工作的工作时间都连续变化,同时,对所有人提供生存保障(能按照基本的衣食住行条件生存),这样,竞争防止了过低的工资,连续变化防止了收入的突变,生存保障防止了一个人为活命被迫接受太糟糕的合同,在这种市场中,完全可以去除最低工资、最多工作时间、就业保险、休假等劳动保护内容,劳工关系完全能归结为双方遵守合同的问题。

 

一般的不完美追求系统都具有弱点可积累的特点,一个不完美的方法体系到了一定阶段就会逐渐暴露出弱点。不完美制度的弱点只要能够积累,就会越来越糟糕。当文字性的法律制度刚刚诞生时,人们还不会和它博奕,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博弈的经验会积累,这时,法律的漏洞就会越来越多,例如,可以追究文字表述中各种术语的定义(不断下定义或者对定义做出新解释只会带来更多的攻击点,这是文字系统的通病),而文字描述上的漏洞可能是弥补不过来的。

 

人类试图通过不断制定新法律来弥补旧法律的漏洞,但是条文的增多只能提供更多漏洞。当今的众多法律条文中有多少肯定对社会进步有利呢?完美社会制度是否可以在文字上得到无歧义的描述是有疑问的,但是范例制能够避免文字性法律系统的抽象性弊病,也能避免判例制缺乏普遍性的弊病,所以,完美社会应该采用范例制度,而不是条文制度。

 

法律不可能没有文字,但是要成为文字和范例的结合,要以范例为主,文字只是处于说明性的地位。例如,可以规定:“在市场中的完美商品交换和竞争应该仿照宇宙中的电磁相互作用”。当然,需要有某种组织对范例加以解释,解释过程也不一定能完全避免错误,但是这样的制度至少在范例上是完美的,这和当前法律完全没有先验的是非基础是截然不同的。

 

不完美的法律都应该是有时效的,只有定期审查不完美才能防止不完美阻碍完美的诞生,同时让人类时刻反省自己的缺陷。在很不完美的当今社会,法律决不是至高无上的,即使宪法也是一样,在找到更好制度之后,法律完全可能失效。由于条件很难穷尽,法律不能罗列出法律失效的所有具体条件,但是可以采用规定有效期的方法,在有效期满后重新制定。如果没有有效期,法律会越来越多,漏洞会越来越多,法律的不完美性会越来越突出。

 

在不完美社会中,法律包含完美追求方法和要求人民一致遵守的不完美追求方法,还包括对违法的惩罚。完美追求方法是稳定的、永恒的,它最终应该等价于宪法。不完美追求方法和惩罚是不稳定的,它们被称为“临时法律”,最终将随着社会的完美而消亡。

 

临时法律应该遵循精简的原则。既然临时法律本身就不是在捍卫真理,惩罚违法行为就欠缺足够的理由,一般情况下,应该尽可能避免制定这类法律,如果必须制定法律也要努力降低惩罚,不要在一种不完美上面加上新的不完美。例如,征收关税是一件妨碍贸易的坏事,如果对逃避关税(走私)处以过分严厉的惩罚,就是坏上加坏,虽然走私行为确实有缺点:导致了商品竞争条件的不一致。各国对走私、逃税的惩罚往往很重,如果政府是由于这些行为减少了政府财政收入而采取严厉惩罚,似乎有滥用权力之嫌。

 

但是,很多临时法律是必要的。例如,贸易的自由化是一个逐渐的过程,政府也不可能立即消失,但是,没必要对违法者进行太高的惩罚,最好不涉及人身自由,因为这很可能是以过分不完美的行为惩罚一种难说是好是坏的行为。

 

人类的不完美性导致一些领域必须制订临时法律。例如,汽车靠左边走还是靠右边走,这种行为应该像走路一样自由选择,但是人会出车祸死亡这一不完美性导致了不得不加以临时性的限制。但是,如果损失不大,大部分不完美性不必制订临时法律,这也有利于法律的简化,例如,对街边小摊贩就没必要用法律打击,如果觉得他们的食品不卫生,就应该加强卫生宣传,如果有证据证明一些商贩确实危害了他人健康,就逮捕并提出起诉,这样能增加摊贩的成本。简单地制定法律对管理部门来说可能更省事,但是增加法律是有成本的,而最大的成本就是让法律复杂化,进而导致普通人不再关心法律的制定,因为他们将这视为专家的工作。

 

制定法律应该是全民的工作,较大规模地修改法律最好都能够进行全民公决。即使是小规模地修改法律,也可以进行全民投票,但是可以要求较低的投票比例。全民投票本身就能限制法律越来越繁复的趋势,这是法律人员专业化而且缺少制衡的结果。

 

要实现全民制定法律就必须让法律简单易懂。人类社会有很多事情需要专业化,但是,法律不能完全专业化,每个人都应该理解所有法律的主要含义,尽管也许只有专业人士才能理解所有法律的所有含义。每个人都应该能够直接参与法律的制定和表决,例如,可以在制订一条法律的时候建立专门的网站和电话热线,所有人都可以直接表达意见,并且可以支持别人的意见,如果一个意见得到了足够多的支持,就会对法律的制订有重要影响。

 

采用临时法律会丧失法律的稳定性,但是这并不应该导致“真理不稳定”的结论。法律的演变代表着向真理的逼近过程。违反完美追求方法是人类不完美的重要原因,如果违反完美追求方法的犯罪率没有明显下降,应该考虑改变临时法律,这包括改变改革监督和惩罚制度。只是将罪犯绳之以法并不能使人类完美,甚至不一定能使监狱外的社会更完美。将罪犯送进监狱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因为完美社会不存在弃儿。有时,违反完美追求方法是由于一些相关临时法律的不当,例如,如果没有社会保障制度就不能过多指责一个人为了生存而偷窃、抢劫,应该让每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有基本的衣食住行。

 

建立临时法律还有一个好处,在肯定要采用不完美追求方法的情况下,不完美追求方法的变化也能削弱博弈,造成博弈经验的无法积累,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方法体系不够稳定的损失。当然,变化绝对不是建立临时法律的目的,目的是实现完美,是达到永恒的、稳定的完美制度。

 

“宇宙主义”制度强调的是明确的对错标准,但是错误没有严重性之分。这种是非标准与当今人类的观念有很大差异,例如,诚实肯定是完美追求方法,但是“舍己为人”肯定不是,尽管后者对他人是有利的,但是并不能提高追求的总体效率。所以,一个撒谎的社会变诚实能够得到改善,一个自私的社会变得“舍己为人”却不一定能,那基本意味着追求者的重组,将歧视他人的行为变成了歧视自己,如果方法上没有改进,社会并不会因此而变好,例如,原来喜欢把好的契约给自己,“舍己为人”后把好的机会让给另外的某个人,但是这都不如通过公开市场达成交易。

 

“完美的自私”是遵守完美追求方法下的自私,做到这一点就是完美的追求者。市场中每个追求者都应该尽量做到“完美的自私”。追求者应该相互独立,没有重叠性,所以,如果有些追求者“完美的自私”,有些追求者却“完美的利他”,市场将无法完美地运行,例如,交易本来是为了让双方利益总和最大,如果一个自私的人和一个利他的人进行交易,就会变成一方利益最大,极端情况下就是利他者成为奴隶。在完美市场中,所有追求者必须保持一致,或者完全自私,或者完全利他(为自己以外的所有人着想),两者本来没有优劣之分,但是从可行性方面看,还是自私更容易一些。

 

第三节 “宇宙主义”制度的建立方法

 

不完美的追求方法也不必过多强调“方法面前人人平等”。在“宇宙主义”社会中,不完美的追求方法有两类,一类是要求所有追求行为一致遵守的不完美追求方法,一类是不需要一致遵守的不完美追求方法。完美追求方法则都是要求一致遵守的。国家的法律就是那些要求一致遵守的追求方法。但是在另一些问题上,由于暂时还无法实现完美,不同人会有不同解决方法,如交易方法、管理方法、治学方法等,这些方法没必要一致遵守,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可能发现需要一致遵守的完美方法或临时方法,例如,可能建立完全自动交易的交易方法,可能建立没有管理人员的组织机制,这时,原来不需要一致遵守的方法就转而需要一致遵守了。

 

在“宇宙主义”社会中,法律最好被称为“一致遵守的制度”,不过,为了读者的习惯,以后仍然采用“法律”一词,但是意义已经不同。法律包括“一致遵守的目的”、“一致遵守的追求方法”和“一致遵守的惩罚方法”。这要求在临时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加强审查“一致遵守”的必要性。宪法应该包括“完美追求目的”和“完美追求方法”,不包含惩罚方法。“追求方法”和“惩罚方法”的名称能突出法律的目的。惩罚方法的“一致遵守”意味着惩罚上的人人平等,但是,“惩罚面前人人平等”并不代表完美。

 

如果不是完美追求方法,统一方法并不一定能带来更好的追求结果,所以,应该将很多方法决策权下放给追求者个人。所以,在不完美的社会中,“一致遵守的追求方法”不是完备的追求方法体系,在不知道什么是完美追求方法或者不知道如何实施完美追求方法的领域,制度要给社会以较大的方法选择的自由,允许各种尝试,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能要求采用“一致遵守的追求方法”。这种必要性可以是为了保护生命财产,例如,为了减少车祸而制定交通规则;也可以是为了使追求者更加完美,例如,规定义务教育。对违反临时法律的惩罚应该更多地采用经济惩罚。

 

为了建立“宇宙主义” 社会,立法、行政、司法等当前的基本社会制度需要做出巨大的改变,可以采用如下的方法:

 

1、由具有好的“追求理论”素养的学者组成立法委员会,委员会负责阐释已知的完美追求目标和完美追求方法,判定哪些行为还没有找到完美的追求方法。委员会应该根据最新的科学进步不断修改完美追求方法。由于完美追求方法是不变的,而且人类已经发现了大部分完美追求方法,修改的次数不会太多,立法委员会对完美追求目标和完美追求方法的每次修改都应该交由全体国民投票。

 

2、立法委员会要区分哪些完美追求方法在技术上可实行并可监督,哪些能实行但是不能监督,哪些不能实施也不能监督。对不了解完美方法或者不能实施、监督完美方法的领域,要考虑是否需要建立“一致遵守的追求方法”,至少应该由民选委员会(代表大会、国会等形式)提出建立临时法律的要求,更好的方法是全民表决。

 

3、对能实行但是无法监督的完美追求方法,如有必要可实行双轨制,建立临时法律的同时明确宣布完美追求方法,鼓励完美行为。

 

4、在接到立法请求后,立法委员会如果认为这违反完美追求原则可以拒绝立法要求,否则,立法委员会委员可以提出各种临时法律提案,在立法委员会通过的提案(不一定是唯一的),还要得到民选委员会的批准才能生效,民选委员会如不批准需要提出修改意见,草案提出人修改后可重新提出。对于分歧较大的临时法律,可以制定较短的有效期。

 

5、很多临时法律可以由各地区立法委员会和民选委员会决定是否在本地区采用,但是需要向国家立法委员会和民选委员会申请试验许可证。所有临时法律都要规定有效期,临时法律到期后作废。国家性的临时法律一般应该比地区性的临时法律有效期长。对于新发现的完美追求方法,在立法委员会确认后,有关的临时法律自动作废,并按第一条制订完美追求方法。

 

6、应该由民选委员会制定“一致遵守的惩罚方法”,最好进行全民公决。司法部门根据惩罚标准和犯罪事实确定惩罚的具体数量并执行惩罚。惩罚的唯一目的是控制或减少违法行为,其中,最重要的是努力使违反完美追求方法的行为减少到零,民选委员会要针对这一目的调整惩罚标准,并积极进行宣传、教育。对争议较大、有效期较短的临时方法要降低惩罚,惩罚也不一定要达到减少违法的目的。

 

7、各地区应建立自己的立法委员会和民选委员会,各地区的多种尝试能够更多更好地选择好方法,同时削弱只有国家性委员会的决策风险。国家性的临时法律最好都先在某些地区试用过。国家立法委员会可以建议某个地区的立法委员会采用某一项临时法律。经过试验的临时法律比较有根据,也为修改提供了依据。

 

8、立法委员会应该通过竞选产生,可以由具有较高科学素养的人选举,但是普选也是可行的。为保持一定的稳定性,每次选举应该只调整部分成员。民选委员会应该严格按人口比例选举。所有委员在所有问题上的表态、表决都应该记录并公开,以便选民更好地选择。

 

9、法律的制订权和解释权是统一的。国家性的立法委员会制订并解释全国一致遵守的追求目标和追求方法,地区性立法委员会只能制订并解释当地一致遵守的追求目标和追求方法。国家性的民选委员会有权制订并解释全国一致遵守的惩罚方法,地区性民选委员会只能制订并解释当地一致遵守的惩罚方法。

 

10、立法委员会、民选委员会都要敦促政府加强有关追求的研究,一方面寻找未知的完美追求方法,另一方面努力改进并普及技术,以便完善已知完美追求方法的监督办法和实施方法。要对全体人民普及有关完美追求的教育,这有助于防止立法机构滥用解释权。政府要为有关法律的研究、教育、监督和实施筹集预算。

 

法律应该对还不了解的完美追求方法标明“不知道”,这仍然包含了很多信息,能让人民知道社会距离完美还有多远,能促进对完美追求方法的研究,也能加强在这些领域寻找更好追求方法的努力。仍然不了解的完美追求方法包括如何从研究成果转化为产品,如何根据人类的潜在欲望安排研究项目,如何调节增长速度等。

 

立法委员会如果认为民选委员会的立法要求违反完美追求原则,有权拒绝,例如,民选委员会乃至国民都可能受利益集团的影响而提出价格控制、产业保护、限制移民等要求,但是这不符合完美追求方法,因此,立法委员会能否坚持完美追求原则是很重要的。

 

一些完美追求方法可以立即实施也可以监督,例如,人类可以要求一切交易都必须通过契约得到双方认可,这既禁止了抢劫、偷窃等行为,也禁止了强迫性的商业契约。一些完美追求方法可以比较快地实施和监督,例如,人类可以实施完全的市场交易机制,所有买卖消息必须通过公开市场传播,所有契约都要通过公开市场,禁止双方私下谈判,甚至禁止私下传递有关交易的信息,这些市场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在社会中已经不是一个很大的困难。

 

也有一些完美追求方法能实施但是无法很好地监督、惩罚,诚实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很多谎言是无法监督的,也不太容易进行惩罚,例如,企业广告宣传的谎言就很难界定,日常生活中的谎言就更难监督了,也不太容易惩罚。实现所有言语的纪录有助于改善监督机制,但是违法的广泛性意味着在短期内仍然难以做出实质性的处罚。这类方法暂时更适合通过道德机制进行监督,如果一个社会对于谎言缺乏明确的道德谴责就要通过大范围的宣传教育改变道德倾向。可以鼓励一些局域的惩罚制度,例如,学校、企业可以对谎言进行惩罚,局部的改善有助于整体的改善。

 

一些完美追求方法目前还无法实施。一些完美方法与传统有巨大矛盾的方法,它们会遭遇巨大抵制,这时,法律要暂时照顾到人类传统,但是政府应该通过宣传教育促进向完美的转变,这方面包括取消婚姻制度、取消宗教、允许性交易等。还有一些完美方法面临巨大的技术困难,例如,人类有生死问题,这导致了人类不能在任何时候都独立,对孩子和老年人必须实行照顾。这迫使人类要建立社会保障、养育、赡养等临时性的方法。再比如,人要休息睡觉,处理信息做出决策的速度也不够快,因此无法对收到的信息立即做出反应,这迫使人类不得不在这方面放宽标准。为了解决这些困难,需要加强有关改进人体的研究,这甚至不是短期能够实现的。

 

一些完美追求方法的实施牵涉到多方面的困难,例如,如何建立有序的可度量的市场就是一个巨大的实施性难题,它既与家庭、隐私等一些社会观念相矛盾,还需要统一人类的幸福观念,人类的计算机技术是否能储存并处理所有人与人之间的交易、交往也是个问题。对于这类问题应该细分,在能实施的领域先实施,逐渐扩大实施的领域,例如,可以先努力解除家庭、国家、隐私等观念的束缚,逐渐使更多的交易在公开市场进行。即使在不完美的领域,同样也能采用完美追求方法。例如,在养育和赡养领域,实行社会化、市场化仍然要远远强于家庭化。

 

在惩罚方面,惩罚标准中应该有参照罪犯个人条件的部分,随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例如,经济惩罚可以按罪犯收入情况进行惩罚,这样能避免富人对罚款不在意的问题。由于各地区有不同的社会发展情况和犯罪率,应该让各地区在惩罚标准上有一定的自主权。例如,各地区可以按自己的经济水平调整经济处罚标准,也可以根据犯罪率情况在刑事处罚标准上进行浮动。有些犯罪的地区性不鲜明,如上市公司的金融诈骗以及流窜作案,对这类犯罪的惩罚应该由国家统一规定惩罚标准。

 

在“宇宙主义”社会中,追求方法制订权和解释权的统一并不会导致权力的滥用。首先,制衡政府权力的最重要工具是宇宙的榜样力量,而且,效仿宇宙要求政府规模单调递减,这必然意味着政府权力的不断减小。实际上,可以将宇宙看作完美追求目标和追求方法的制定者,人类只不过是解释者,最多还是人类社会中的维护者。其次,民主选举会淘汰有错误观念的立法者,双领导机制也能对领导职位进行竞争和监督。第三,各地区的竞争将会迫使法律不断改进,一方面,临时法律都需要先在地区试用;另一方面,各地也不断努力提出更好的法律。多党派也是一种可能的机制,但是制衡政府并不一定需要多党派,至少不那么需要忠诚性很高的多党派制度,这可能导致为党派利益牺牲真理或人民利益。

 

也许惩罚性法律的制定和解释会受到大众舆论的较大影响,但是,人类以前的惩罚性法律都是大众舆论的结果,并不是根据犯罪造成的损害而确定惩罚的,例如,经济犯罪往往比偷窃造成的损失大得多,但是惩罚却要小得多。

 

采用一些新技术或普及已有技术有助于实现完美。例如,普及电话乃至手机能实现并保持整个社会任意时刻的连通性,至少是语音和简短文字信息上的连通性。道路交通的普及则能实现商品、追求者在市场中运动的连通性,互联网、点播能实现音频、视频和文字信息市场的连通性。市场的连通性是在整个社会建立统一市场的重要环节。

 

目标也包括“临时目标”和“完美目标”,完美目标包括增加幸福、发展市场、提高欲望等,临时目标则可以包括保护国家安全、保护生命安全、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等。

 

通过以上渠道建立的法律应该包含所有“一致遵守的追求方法”,政府不应该再制定方法和目标。所有如果某种流动违法,应该由司法部门负责。政府主要应该以投资的形式扮演市场性功能,例如,通过对科研项目的投资引导一部分科研,而科研机构本身是独立的。政府也可以参与这些领域的风险投资,例如,创建教育企业、赡养企业、研究机构,发展壮大后通过私有化收回投资。

 

“宇宙主义”的政府除了执行国防、外交、税收等国家功能外,还可以在教育、科研、社会保障等领域扮演一些市场性的功能,但是主要任务是推动社会的完美化,发展技术和制度,建立和维护相关设施。政府应该不干预市场行为,这包括所有有关信息、知识、商品、人员的流动。

 

政府、司法部门和各种委员会都将随着社会的完美而逐渐消亡。如果社会能完全发现并采用完美的追求方法,就不需要立法和民选委员会了,完美追求系统中也没有政府的地位。司法部门则可能会在稍晚的时候消失,因为目前的技术还不能保证人类中不会有少数人在某个时候产生违法的动机。在惩罚方面,刚开始的惩罚可能趋向严厉,但是,随着养育、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完美追求方法的普及,惩罚将逐渐降低。

 

要完全取消监督、惩罚需要在技术上实现人类欲望的自由交换,只要社会足够完美,善良的欲望占据优势,偶然产生的不完美欲望就能通过欲望交换予以中和,类似于正反物质间的湮灭。人类相互的杀戮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中和,但是力量、武器、谋略等方面的差异使中和不一定对等,而且,这种中和伴随着死亡的痛苦,将好的欲望也一起葬送了,容易产生仇恨,而欲望的中和只中和矛盾的欲望,好的欲望会留下来,也就是说,人仍然活着,而且,“好欲望”的叠加不会产生坏欲望。所以,那时的人类社会就能拥有一个封闭的欲望环境。

 

人类社会中的很多罪恶是越防越难防的,规定越多漏洞也一定越多。旨在防范不完美行为的处罚性措施应该在一种不完美行为基本消失后作废,出现少量这类违法后可以由立法委员会根据完美追求方法的精神直接裁决,不需要为罕见案例使惩罚制度过分复杂。不知道人类首先能宣布根绝何种不完美行为,如果建立了全部财产的定位系统,偷窃和抢劫应该是最先消灭的。由于这类犯罪已经存在了数万年,如果能消灭一种现在具有普遍性的犯罪将极大地提高人类对走向完美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