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道德之双方自愿

第一节 完美性道德:双方自愿

在完美社会中,性没有道德不道德之分,只有双方同意和强暴之分、遵守合同与违反合同之分,双方同意、遵守契约的就是好的,受到鼓励的;强暴、违反合同就是坏的,受到限制的。

世界上不存在专为人制定的真理,上天没有规定男人和女人只有跟异性做爱的权利。两个男人拥抱、牵手、接吻并不比男人和女人拥抱、牵手、接吻更丑恶或更美好。金赛报告称,有37%的男性和13%的女性在他们的一生中,有段时间有过明显的同性恋倾向或经验。既然有这么多人曾经有短暂的时间有此欲望,为什么要将自己定位为邪恶的?我对于这一数据能否用在中国是有疑问的,更可能的解释是该数据适用于对同性恋没有很大道德压力的社会,这种统计上的差异更是突出表明了中国人所受压力之大。毕竟,在中国,只要你的脑子里有一个喜欢同性的闪念,道德就会迅速将它扑灭,不会发展为明显的倾向乃至经历。

同性恋在中国仍然受到很大的道德歧视,甚至整个华人社会对此都相当保守,即使在经济发达的香港、台湾也无法幸免。东方社会对叛道者采用的是道德压力方法,更柔和但是更持久。对于同性恋者,中世纪的西方社会甚至要处以绞刑,那时的中国显然文明水平更高,仅仅采用了道德压力。现在的西方社会已经在争取同性恋者的平等地位了,而中国的道德压力仍在继续。这是因为修改法律更为容易,修改道德的难度要大得多。即使中国在法律上给予同性恋完全平等的地位,道德压力仍将长期存在。外国同性恋敢于为自己争取权利,因为他们只要争取法律上的承认就解决了主要问题,但是在中国,争取到合法地位只是一小步。而且,道德压力直接影响了立法活动,使支持同性恋的法律难以制订,甚至难以讨论。

因此,通过社会宣传改变社会舆论是很有意义也很有必要的。同性恋者没有危害他人利益,社会有责任保障他们的正常权益,公益广告不仅应该宣传吸烟、爱护环境等大部分人已经理解的事情,更应该宣传大部分人还不能理解的事情,更有责任通过宣传保护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依靠媒体的自觉性是很难的,主流媒体很少主动支持同性恋,因为他们害怕冒犯读者,所以,政府公益广告是最好的选择,也就是由政府购买广告位、广告时间进行宣传,消除大众对同性恋的歧视心理。纠正社会的道德错误是政府公益广告的最佳使命。

一些人认为我是在反对中国传统,为西方说话,那是一种误解。模仿宇宙建立完美社会是全人类的共同使命,改变的是全人类的传统,西方社会需要改变的也很多,如宗教、隐私制度等。

第二节 性服务是完美商品

在完美社会中,一个人的一切资源都是可以交易的,而且由本人掌握选择权。宇宙是一个完美追求系统,而电子的质量完全来自电磁相互作用,这意味着其满足感都是来自交易,没有任何追求量上的独立性(尽管拥有完全的欲望独立性)。因此,在完美追求系统中,一个追求者拥有的一切资源都可以交换。

对于人类而言,这意味着人所拥有的一切都可以交易。人体器官在自己不用的时候可以用来进行交易,如何使用性器官也完全是个人权利:究竟是与一个人性交还是与很多人性交,究竟是用性交换性快感,还是交换感情、金钱,乃至各种混合交换,都是自己决定的,只要这个人是独立的(结婚在传统意义上应该丧失独立性,但是现在已经有一些婚姻是夫妻独立的,所以对婚姻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另一方面,感情不仅可以用来交换感情,也可以交换金钱、肉体,等等。

绝大部分人认为错的东西并不一定是错的。在欧洲中世纪,绝大部分人将伽利略、哥白尼等科学家视为魔鬼,对异教徒处以火刑等严厉惩罚,当时的人都认为这种惩罚是对的,但是现在呢?人类现在对于妓女等性服务工作者的惩罚同样是无理的。这种错误的根源在于性无知和性羞耻。

完美商品指的是其供给不违反任何完美追求方法的商品。目前,人类的最完美商品是思想、文学、音乐等,绘画等艺术品、体育比赛也基本符合完美商品的标准,而住宅、汽车、家具、电器等商品在很大程度上都违反了封闭原则。不涉及物质商品生产、消耗的服务是很大一类完美商品,例如,看护、教育等服务。性服务也是其中一种,不违反任何完美追求方法,只不过违反了祖先们创造出的传统、道德。

在各种性交易中,主要的错误在于性与管理权的交换,这是因为超出自身以外的管理权都是不完美性的:在完美追求系统中没有管理权,每个追求者都能够管好自己的事情。所以,女演员为了演戏与电影公司老板进行性交易没有任何问题,如果一部电影是导演独资拍摄的,与导演进行性交易也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并不是主要投资人的导演:他的权力来自于投资人,投资人授权中是否允许他为了自己的性欲而降低影片品质呢?对于这种情况,女演员的问题类似于行贿,而导演的问题类似于受贿,后者的问题更大。

只要不包含权力与性的交易,性服务应该是阳光下的产业,没有任何错误可言,但是在当今中国社会(其它国家也有类似问题),性服务成了非法的,而婚外恋等真正违反完美追求方法的行为反而不违法了。

开放性交易的好处显而易见,在中国,由于人口众多,这至少是每年几千亿元的市场,代表着巨大的幸福增量。禁止性交易显然是违反市场规律的,但是中国人在这方面的错误已经很顽固,以至于已经不愿为了几千亿元的年交易额与之相抗争,这也说明人类社会一些错误的追求目标已经到了何等顽固的地步。换个角度看,如果仅仅凭着宇宙所蕴含的真理就能克服这些根深蒂固的顽疾,那将是对真理力量的一种最好证明。如果没有这种巨大力量的指引,只依靠人类自己进行方法的摸索、试验,能否建立完美追求方法体系呢?能否抛弃不完美的追求目标呢?这是很值得怀疑的。

第三节 正确的性交易制度最重要

真理的最大特点就是普适性,只要找到真理(哪怕是一小片),就肯定适用于所有追求。不过,如果没有找到真理,那么用在哪里都不会是完美行为。人类社会并没有掌握几条真理,只好苦心积虑地设计了一大批追求方法,进行不同的组合后分别用于不同的领域,这样做不仅辛苦而且错误很多。

所有种商品的完美交易制度都是一样的,性交易也不例外。性交易带来的种种弊病(传播性病、黑社会参与、威胁家庭稳定)其责任并不在于妓女,而是社会制度不善。不能将制度问题归罪于性交易本身。

对人类而言,建立完美的性服务市场并不困难,难的是改变人类对于性交易、性服务的歧视态度。无法建立完美的性交易市场的根本原因是性交易本身就被禁止,这自然谈不上公开信息、签订书面合同。所以,正确的方法是开放市场并加强市场管理,公开市场终究能够战胜灰色、黑色市场,因为公开市场更安全,而且,不需要防范执法者能大大降低运营成本,从而降低买方成本,卖方也能获得更高收入。

开放性交易并不等于所有性交易都是合理的,必须建立公平竞争、以合同为基础、信息透明的性交易市场。例如,传播性病实际上是交易信息不透明的结果,性交易者(包括买卖双方)是否有传染病都是交易信息的一部分,应该让对方知情,从而拒绝交易或者采取预防措施。

开放性交易、使性交易合法化是断绝“黄”“黑”勾结的最佳方法。抢劫、敲诈常常伴随卖淫并不是必然的,这就如同禁酒很容易让酒与黑社会发生关联一样。与黑社会勾结并不符合性交易人员的利益,会减少客户、降低客户质量,但是既然法律不能提供保障,就只好诉诸黑社会的保障了。

卖淫的合法化对于保障性服务人员的健康、安全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是否带套、采用何种体位都能进入契约,不会遭到客户强奸却不敢诉诸法律,也能基本杜绝怀孕、非法堕胎等危险。合法化能够解决性服务人员来源问题,不会出现强迫接客的行为,也能解决劳动保障问题,防止接客过多危害健康。卖淫并不低人一等,卖淫者受到伤害仍然是制度问题。性交易仍然应该签署契约,这样才能避免交易双方的各种争执。采用明示价格等公开信息方法也能使竞争公开化、市场化,而不会采用非法方法进行竞争。

指责卖淫威胁家庭稳定是没有道理的。丈夫偷着出去嫖娼的问题在于违反婚姻契约,并不是性交易契约有什么问题,怎么能指责无罪的第三方呢?进一步讲,婚姻契约反而是不完美的契约,不能为了有问题的契约而牺牲了完美的契约。

第四节 有契约的同居才是完美

长期合同侵犯了未来欲望的自由,对爱情也不应该作出长期承诺,而婚姻是典型的长期契约,对退出契约施加了很多限制,为了保护未来欲望的自由,应该终止婚姻这一不合理制度。同居中的各种问题主要是由于缺乏契约带来的,应该鼓励建立各种同居契约,但是不能采用长期合同的形式。

正确的法律制度应该平等对待一切两性关系,同居也应该成为契约,并得到法律的保障,现在的问题主要是各种同居形式基本没有合同,这导致了交易信息的不够透明,对交易的一方或双方存在利益的不确定性。婚姻的优点是有一份合同,缺点是合同条款过分统一,缺乏灵活性,最重要的是,这是一份典型的长期合同,违反了短期合同的完美追求方法。

同居契约可以包含是否生育、是否上班、收入分配、家务分配等各种内容,并且随时可以修改(需要有律师等证人在场),但是契约本身以及社会制度绝对不为解除合同制造障碍。当然,最重要的是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一视同仁,否则就是从孩子诞生之初就制造不平等,是一种极端错误的行为。

任何一种男女感情关系都不能在法律上搞特殊化。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是一种合同上的歧视,只要没有违反完美追求方法,所有双方同意的合同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法律赋予了婚姻契约过高的地位,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规定其余男女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这是错误的。法律应该要求所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有合同,至于合同的内容,只要不违反完美追求方法就都应该受到保护。

正确的制度是普适的,正确的制度应该适用于所有允许的可能性,对很小的可能性和很大的可能性平等对待,允许一种可能性从很小变到很大。一种情况的出现几率增加不应该导致制度的变化,否则,就一定存在对可能合同的歧视。例如,与婚姻相比,现在的法律制度对同居不利,虽然同居曾经是少数,但是可能逐渐增加,甚至可能成为多数,在正确的制度下,这种选择的变化不应该导致制度的变化。

正确的制度应该赋予同居和婚姻同样的权利,如果这导致同居数量的增加,只能说这是更合乎人类利益的做法。在当今社会,如果没有支持、维护婚姻的社会制度,结婚率将会更低,这表明,长期合同是不符合人类本性的。

同居从本性上讲是根据两个人当时的欲望决定是否建立契约,这才是正确的契约建立方法。而婚姻则要考虑当时的相互厌恶是否已经超过了离婚成本,因此,后者降低了两个人相处的最低幸福水平,越是受到严密保护的婚姻,婚姻的质量可能越差。

在人类意识到个人自由的重要性之后之后,婚姻的社会中的地位在不断降低,但是,由于人们还没有意识到保护未来欲望的自由,人类没有从本质上意识到婚姻制度是错误的制度,可以预见,长期合同形式的婚姻必将从人类社会消失。

人类往往颂扬终生相爱,而谴责见一个爱一个,这是错误的。宇宙中也有个体之间的爱,这就是原子核,核子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很强烈的,但是仍然可能分裂、衰变、聚变。从原子核可以看出,由于核作用力相对电子相互作用强得多,平均而言,原子核的寿命较长,但是,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高温情况下),深刻的爱(核子平均结合能较高的原子核)的寿命仍然可能很短暂。同样,只要不到自发衰变的地步,不很稳定的原子核(核子平均结合能较少的原子核)在平静的状态下也能生存很长时间。所以,长期的爱并不等于深刻的爱,短期的爱并不等于肤浅的爱。

除了对真理的爱,在完美社会中,没有任何爱是不可以改变的。在一定程度上,人类的缺陷(寿命有限,青春更有限)助长了永远相爱,因为这一诺言的遵守要容易得多。设想人类具有了无限长寿命并且永葆青春,你是否还要永远爱一个人呢?你是否还要永远和固定的性器官发生关系呢?即使你现在愿意,未来的你也不一定愿意,为什么你未来的欲望要受到你现在的承诺的限制?无论你多么爱一个人,你也只能用你现在的情感努力去爱他,不能以合同、承诺的方式剥夺未来的你的自由,就如同你不能因此剥夺别人的自由一样(如剥夺父母的自由)。

一个人无权剥夺别人的自由,现在的你也无权剥夺未来的你的自由,为了现在争取到爱情就对未来作出承诺是一种卑鄙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未来的你的自由选择权,而且未来的你很可能违背诺言,成为第二次犯罪。如果你现在就知道未来可能不爱对方,还要作出终生相爱的承诺,就是欺骗。真正的终生相爱是各个时刻的你自由选择的结果,也就是你每时每刻都认为当时对爱情的选择是最好的,即使如此,也没有必要额外颂扬、优待。

既然爱的时间和深度没有关系,人类就没有必要在制度上努力维持长期的爱。长期和固定的性器官发生关系并不比经常更换更高尚。这并不排斥长期的爱,在宇宙中,有些原子核自宇宙诞生以来一直没有改变,寿命长达几百亿年,但是他们没有获得任何优待,他们长寿部分是由于自身结合能高,部分是由于环境有利,没有多少核子与他们发生激烈碰撞。

即使在完美社会中,也并不是所有人都能获得深刻的爱,有的爱得深有的爱得浅,呈现统计分布才是正常的。在完美社会中,获得了深刻的爱是一种机缘,相爱者本身已经从中获得了利益,不需要额外增加利益。同样,如果没有违反完美追求方法,爱得不够深是运气不佳,如果再遭遇制度性歧视,就会雪上加霜,人类应该努力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过分颂扬长期的爱甚至会导致不深刻的爱也变成了长期的爱,就像很多没有爱情的婚姻那样。

长期、深刻的爱是多种爱情尝试中分离出的一部分,采用鼓励长期相爱的错误制度会歪曲正常的分布,从而降低爱的整体水平。在商品市场中,一个人也会很喜欢一种商品,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这种人比经常更换商品的人更高尚,不会出现人与商品的婚姻。虽然对商品的爱和对人的爱在深浅程度上不同,但是正确的制度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