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定犯罪
第一节 应惩罚永恒的犯罪
在宇宙中,追求量(负作用量)是不随时间、地点而改变的,也就是时空不变性,这一原理的重要后果之一就是相对论。因此,完美追求系统必须保持追求量永远不变,着重追求永恒不变的价值的发展,避免让以前的幸福变成了不幸,或者让以前的不幸变成了幸福。
在人类社会中,历史是有限的,未来是无限的,正确的、合乎真理的价值观最终必将成为人类永恒的观念,因此,打击犯罪的目的应该是使人类观念向着正确的观念靠拢,应该尽量把打击重点放在永远不正确的行为上,现在的打击有很多是落在了未来将被视为没有罪的人身上,尽管受到打击的人只占人类的一小部分,但是错误地限制了绝大多数人的行为,降低了他们的自由和幸福,这是第一层悲哀;这些打击不仅没能起到使社会变得更好、更完美的作用,反而进一步加大了向完美制度过渡的难度,降低了人类未来的幸福,这是第二层悲哀;被打击的人是最悲惨的,如果他们生活在未来,原本可以幸福地生活,仅仅因为生活在一个充满丑恶观念的时代,就不得不身心饱受摧残,这是第三层悲哀,也是最大的悲哀。
人们对犯罪从心理上就很排斥,但是,认真看一看历史上的各种罪犯就会发现,很多犯罪行为的判决是会随时间而变化的,有的是变轻,有的是变重,但是最重要的是是非颠倒,也就是原来有罪的变成了无罪,以至于有平反一说,如宗教法庭、农民起义。当然,同样也存在无罪、有功变成有罪,其中严重的就要接受“历史的审判”,如白起坑卒、镇压农民起义。
这种是非颠倒反映了人类的不完美,虽然在建立完美社会以前无法完全避免这类不幸,但是应该有意识地尽量避免,至少,要充分考虑到对犯罪的界定、惩罚都可能随时间而改变。
现在的犯罪同样存在是非颠倒的可能。有些恶行现在基本不受惩罚,如欺骗;还有一些恶行甚至受到称赞,如各种国家、地方乃至家庭的保护主义(优待圈内人,歧视外来者)。
现在受到惩罚的犯罪未来可能是合理的行为。现在的色情内容未来会被视为个人的正常消费。按照“自由组合权”的要求,在卧室里可以做、可以看的事,也可以在任何地方做、任何地方看,总有一天,人类会彻底摆脱性羞耻感的束缚,在大街上赤裸身体、做爱会被视为合法乃至自然而然的行为。回想一下,四十年前在北京街头接吻肯定要被抓的吧。
再例如,走私被视为严重犯罪,但是,如果没有卖假货、武装走私等犯罪行为,也没有走私武器等非法品,仅仅少交一些关税有必要视为严重罪行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走私数额较大,并且属于走私集团首要分子或使用特种车辆进行走私的,都应按“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确实有弊病:导致了商品竞争条件的不一致。但是,就人类整体而言,征收关税是一件妨碍贸易的坏事,统一竞争条件主要应该依靠取消关税,WTO等组织的目的就是要在全球实现贸易的自由化,可以想象,完美社会必然是没有国界、关税的。未来的人回顾历史,发现没交关税竟会受到如此严惩,肯定会非常惊讶。我国绝大多数走私罪的最高量刑都是死刑,如此打击有什么意义呢?对仅仅是逃避了关税的走私减轻乃至取消对刑事处罚会对国家有多大危害?
各国对走私、逃税的惩罚往往很重,如果政府仅仅是由于这些行为减少了政府财政收入而采取严厉惩罚,难免有滥用权力之嫌。欠税大约应该与商品交易中欠债不还罪行相当,但是各国对欠税的惩罚远远超过了欠债不还,所以,催债是很难的事情,追缴税款要容易得多。这种对同一类型犯罪处以截然不同惩罚的做法只能说明法律丧失了公正性,政府凭借自己在制定法律方面的优势地位对自身利益进行了过高的保护。如果说欠税和欠债有什么分别的话,那就是政府这一征税的主体是不完美的存在,应该消亡,因此,欠税更有理一些,应该受到的惩罚应该更轻。
对于会随时间而改变的是非观念,法律应该本着尽量减轻量刑的的方针,最好只涉及经济处罚而不涉及人身自由,因为法律这时不是在捍卫真理。在这类问题上,法律应该允许有些人的观念比时代更加超前,例如,有些人在性的方面更加开放,有些人在思想、言论上更加激进。法律不应在一种不完美上面加上新的不完美。例如,征收关税是一件妨碍贸易的坏事,如果对逃避关税处以过分严厉的惩罚,就是坏上加坏。
第二节 人类有宇宙自由活动权
非法移民、伪造护照等犯罪也不是真正的犯罪,是错误法律、错误社会制度的产物。
国家、国界以及伴随而来的国籍制度是不完美的社会制度,这必然导致伴随而来的很多问题没有完美答案。限制人类与生俱来的移动权利是对真理、完美行为的侵犯、限制。统一市场、人员商品自由流通才是真理,国籍、国境限制凭什么有效?
一国国民乃至人类自己作出的违反真理的规定是无效的。人类不仅有权跨越地球上的国界,还应该具有在宇宙中自由行走的权利,任何星球都有权进入。假设一种外星人来到地球,地球人说对方侵犯自己领空,说什么人类在地球已经生活几十万年,自古就是人类的神圣领土,这是有效的辩护吗?那么,如果外星人拿出宇宙自由活动权,指控地球人损害宇宙中其它生命的自由活动权,谁更有理呢?外星人!如果地球人因此受到攻击,那是因为地球人自作孽。
还有一种极端情况,如果外星人按照地球人的逻辑,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在几亿年前曾经在地球生活过几千万年(甚至直到现在也以某种隐蔽的方式在地球上生活),称地球应该自古就是它们的神圣领土,要求把人类扔到外太空去,以人类的技术,那只有死路一条了,也许,人类反而只好转而求助于宇宙自由活动权了。
非法移民问题的根源在于发达国家国民的自私心理,也包括国家制度的部分问题,例如,如果一个国家采用了过高的保障制度,提供了过多的廉价或无偿服务,非法移民无需支付就会占有一些利益。但是,如果不是这样,只要有人雇他,自己也愿意,每一个人都有在任何一个国家工作、生活的权利。伪造护照签证、偷渡等行为是与错误的国境、国籍管制相对抗,而国境管制不是真理。
如果一个国家仅仅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偷渡带来的损失就比较小,但是仍然无法消除,这是由于家庭、国籍、生育、教育等不完美行为带来的一些问题。例如,在一个国家出生的孩子是否应该获得该国国籍?是否应该获得免费教育?孩子获得该国国籍是否意味着父母获得该国国籍?在正确的制度下,对于生活在一个国家里的人,是否获得国籍应该没有什么利益,外国人与本国人应该一视同仁。
另一个问题在于制度差异,以及可能的敌对关系,没有一个国家喜欢让敌国乃至可能成为敌国的人来本国赚钱、学习技术,然后把这些钱和技术用于本国发展乃至军队建设。这一问题的解决只能是建立统一的人类社会。
如果一下子取消国界限制,可以想象肯定会导致人们一窝蜂拥向发达国家,给发达国家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但是,问题的根源在于以前的问题积累,这就像是一直禁止太阳发射出阳光、粒子,如果突然解禁,只会对地球带来毁灭性影响。但是,只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是可以成功解除这类限制的。
偷渡组织现在往往伴随着暴力,这当然是一种犯罪,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多种原因,一方面,国境管制过严,没有适当的武装难以进入;另一方面,偷渡的利益诱惑过大(根源是在发达国家生活工作的利益太大,进而引申为偷渡组织者的利益太大),从而有很强烈的动机。
人们印象中,卖淫组织者、偷渡客等形象很不好(中国人由于偷渡的多,却没有尝到多少被偷渡的苦,对偷渡的印象要好于发达国家),但是这并不等于这些人是罪犯,也不等于印象是对的,只要回想一下以前的犹太人就会知道宣传、舆论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这些职业由于被定义为犯罪,绝大多数出路较广的人是不愿做这些事的,只有条件很差的人才会从事这类工作,从而助长了坏印象(可以想象很早以前的商人)。
第三节 人类应和外星人建立统一社会
人类应该从“地球人”向“宇宙人”靠拢:与宇宙间所有完美生命友好相处,与这些生命建立统一的社会,相互自由交易,人员自由流动。
这意味着人类社会和宇宙中所有“社会”的统一,由于地球上连国家间统一还困难重重,现在谈论这一话题似乎有些早,但是,思想从来就应该走在时代前面的。何况,提出这一点也是有现实意义的:如果和人类有着完全不同起源的外星人都要统一,有着相同起源的人类为什么还有为国界厮杀?为什么还要为所谓的国家、种族、党派利益尔虞我诈?
虽然人类还没有发现外星人,但是我是深信不疑的,浩瀚的宇宙中出现过一次生命,就能出现无数次,即使万一(只是用词方便,实际的概率应该是10的负几十次幂)现在还没有,将来也肯定会有。实际上,只要建立完美社会,人类社会结构中也必将出现生命,这种生命将由完美社会中的粒子和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消费者、生产者和价格分布)组成,这是采用宇宙规律的完美追求系统的必然现象,当然,现在的社会中追求者数量太少,即使完美化,也是无法产生生命的。但是如果宇宙间所有智慧生命都统一起来,这种可能性就大大提高了。
爱国主义不是真理。在宇宙中,无论是光还是粒子,都没有“爱地球主义”、“爱太阳主义”,否则,太阳上的光就不会到地球上来,所以,人类能够出现要感谢宇宙中没有盛行局域性的“爱X主义”。
“真理进化论”认为,存在适用于所有社会的完美制度,这就是宇宙基本规律。这一点能够保证高智能外星生命不是恶毒的罪犯,反而会与人类有很多制度共同点,会同样奉行市场经济,但是比人类更市场化、更精确、更完美。制度上的共性将能成为所有宇宙生命统一的源动力。
人类现在距离“宇宙人”的观念相距很远。首先,人类总是过分狭隘,这包括对种族、地区、国家的爱,将来,这种狭隘很可能会扩展到与外星人交往上去:推崇那些远远领先地球的外星生命,歧视那些比地球落后的生命。
其次,人类的审美观太狭隘,不利于和外星生命的交往。在人类的审美观念中,人体是最美的,可想而知,外星人长得像人的可能性不大,大概都是很丑陋的。在这方面,希望外星人以及未来的人类具有变形能力(可以视为一种超级强大、快捷的整形能力)。
第三,人类还不完美,尤其是存在暴力倾向。如果一种高水平外星生命与地球人交往,肯定会考虑地球人在获得了能力后是否会动用暴力。
所以,如果宇宙就是完美社会的榜样,人类不必要对遭遇外星生命心存恐惧,如果宇宙中真的有高水平外星生命并且发现了人类,我认为他们不和地球人交往的最主要原因可能就是第三点。想象一下,如果人类真的掌握了轻松控制核聚变乃至反物质的技术,真有几个狂人将这些技术转为军事用途的后果是很可怕的。所以,如果人类把社会搞好,也许外星生命会自然而然地伸出友谊之手,不用人类去苦苦寻觅。
第四节 走私文物不是犯罪
文物走私不应该视为犯罪,至少不是严重犯罪,肯定不应该比破坏文物受到更严重的惩罚。在宇宙中,巨大的能量、拉格朗日量和小额能量遵守同样的规则,可以在宇宙中不受歧视地自由流通,但是人类社会对重要商品(即使是无军事用途)的跨国境买卖、运输施加了很多的限制。
破坏文物是一种犯罪,因为这损害了人们欣赏文物的权利,但是偷运文物出境应该无罪,但是,在绝大部分国家,走私文物都被视为一种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刑法》认为破坏文物要比非法转移文物罪行更重,但是前者无法恢复,后者却可以恢复,怎么能如此量刑呢?这种法律是国家主义的产物,所谓“宁为玉碎不为瓦全”,可是从人类的角度看,这是人类财富的净损失。
走私文物之所以有罪来自于“重要文物属于国家”的错误观念、法律。文物是全人类的财富,建立统一的人类社会之后,某个文物在哪个地区(那时已经没有国家了)有多大意义?走私文物的主要罪行在于破坏文物,因为走私者在挖掘、运输的过程中往往缺乏专业技能、设备,容易破坏文物,但是不应该有单独的走私文物罪。至于偷取、抢劫文物贩卖出境应该受罚的是偷盗、抢劫罪,没有必要建立新的盗取文物罪。
允许私人收藏、交易文物仍然可以采用国家登记的方法,仍然可以对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既然现在能够“藏汇于民”,也同样能够“藏宝于民”。关键之处在于,如果法律规定私人经营文物进出口合法(可以除去极少量精品),同时规定破坏文物非法,发掘文物、运输文物的水平都会大大提高,损坏文物的情况会大大减少。法律应该逐渐降低对走私文物的处罚,逐渐使其无罪化
国家也应该提高限制出境的文物标准。根据中国国家文物局公布的《书画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在1949年后已故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名单中,王式廓、何香凝、李可染、林风眠、徐悲鸿、高(剑父)、黄质(宾虹)、董希文、傅抱石、潘天寿的作品一律不得出境;1795年至1949年间书画家作品中,作品一律不得出境的书画家包括:王文治(梦楼)、王宸(蓬心)、邓石如(顽伯)、任熊(渭长)、刘彦冲(泳之)、华冠(吉崖)、余集(秋室)、张惠言(皋文)、张(夕庵)、改琦(七芗)、金礼嬴(五云)、赵之谦(叔)、洪亮吉(稚存)、段玉裁(茂堂)、费丹旭(晓楼)、徐三庚(袖海)、虚谷(倦鹤)、黄易(小松)、董婉贞(双湖)、潘恭寿(莲巢)。这份名单明显过滥了,实际上,几乎不应该有任何人的作品一律不得出境。
国家对书画品交易管制过多不仅浪费纳税人的钱,更主要的是无法使这些作品充分进入市场交易,从而整体上低估了中国书画作品,对中国书画艺术的发展是不利的。当然,高估也是不利的,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市场交易确定正确的价格。即使是最优秀的书画家,也不会所有作品皆精品,外国书画艺术大师的绝大多数作品都是私人收藏并且可以自由交易,而且受到了很好的保护,为什么中国很多在世界上连二三流艺术家都称不上的书画家却要受到如此高规格的保护(等于是所有作品都视为精品)?
如果说文物在被贩运到的国家容易被破坏,禁止走私也还有些道理,但是,文物通常只会流向更加安全的地方,因为文物在更安全的地方具有更高的价值,没有危险性带来的折价。在中国,保护文物的效果不如在国外,历次战争、运动毁坏了大量文物,可以认为,至少在改革开放以前,走私有助于保护中国的文物,但是走私者受到了严重的惩罚。据说旧中国有上百万件文物被走私出境,如果留在国内,在历次政治运动后,这些文物还能有多少完好无损?
第五节 严打色情网站之不公
惩罚色情网站经营者有多重不公:不惩罚观众乃至内容供应者,不公;现在惩罚未来不惩罚不公;惩罚双方自愿、无人受害的交易不公;对待合法内容与不合法内容的色情标准不统一,不公;色情因诱人犯罪而有罪,但是对色情内容的需求诱人犯罪却无罪,不公。
在宇宙中,势能(交易的价值)从不属于任何一方,永远是相互作用双方的共有财产,同样,在社会中,一笔交易只要双方都知情并同意,交易的问题就应该由双方共同负责,交易如果犯罪,应该是双方共同有罪。
大多数网民都有上色情网站的经历,而且是无罪的。色情内容如果有罪应该是让大家看才有罪,没人看的色情内容是不会有罪的,例如,家庭自拍色情照片不犯罪,即使储存在网上。所以,看与提供应该是这一犯罪的两个必要条件,不能只惩罚供应商。
现实的情况是,甚至内容的供应者都不一定有罪。“风艳阁”一案对经营者判处十年徒刑,但是超过34万的帖子才是主要内容来源,有多少发帖者被判有罪呢?可以理解,这些都是为了缩小打击规模,但是,这种缩小变成了部分犯罪者的获利就有问题了。
在宇宙那样的完美追求系统中,只有双方不利(竞争、排斥)和双方有利(互利、吸引)两种相互关系,这是完美契约的表现。在社会中,由于信息不透明、欺诈、强迫等错误追求方法,存在一方有利一方不利的契约,此外,还存在一种“违法契约”,看色情内容、买卖毒品就是这类。对于违法契约,应该认定交易双方都有罪,否则,就使得犯罪的结果出现了一方有利一方不利的情况,只会导致问题进一步恶化,在色情网站问题上,旺盛的需求始终会引诱人去经营色情网站。如果说色情内容会引诱观众犯罪,那么观众的需求也是在引诱人犯罪,何以前者有罪后者无罪呢?
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法并不是惩罚观众,以上论述只是暴露貌似合理的社会现实中存在的矛盾。道德从来不敢与人民为敌,所以在色情网站、卖淫等问题上,道德卫道士们并不处罚占到人民相当比例的消费者,而是惩罚只占人口很少比例的供应商。卫道士们很清楚,如果全面惩罚观众,必将使矛盾激化,从长期来看,结果只能加速对传统道德的抛弃。
色情网站是一种有大众需求的服务,色情网站合法化才有可能建立正确的管制,从而彻底解决色情内容中的违法问题。合法的色情网站更持久,会有更大的规模,在正常情况下,不会为蝇头小利去冒蹲监狱的危险,就像合法商店轻易不会卖毒品一样。对合法的网站才可能进行充分的约束,色情网站现有的问题都是可以通过合法化解决的,而色情网站对人民生活的价值不是“色情”二字就能抹煞的,《金瓶梅》现在已经成为了经典,现在的色情内容将来未尝不可能成为经典。
在内容方面,偷拍肯定是犯罪(侵犯了被拍者的权利),有关未成年人的内容是犯罪(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但是,成年人以双方自愿签署契约的形式提供内容并未危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如果说色情网站威胁家庭稳定,可能导致一方对家庭生活的不满,那么,完全可以采用类似于家长控制的制度,让那些只有夫妻双方都认可的家庭才能看。
色情真的有罪吗?按照古代的色情标准,大概现在的影视女演员全都会被砍头,以前不露点也可能被处死,现在的色情标准大概要全露三点还要清楚,几年前,有一部汤姆-克鲁斯主演的美国大片就有清楚地露两点的镜头,虽然下面很模糊,但是全国可以公映,这样的画面十几年前就肯定会被剪,既然法律、管制的标准在不断改变,凭什么认为色情的标准不会更进一步开放呢?如果中国未来出现专门放映高清晰色情内容的收费电视台(不能肯定说不可能吧?),现在对色情网站(其视频应该很模糊吧?)的惩罚只能被视为冤案了。如果将当前所有合法的影视、录像带、写真集、文学作品中的内容剪辑一下,大约就足够建立一个偏软的色情网站了,难道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真理是不随时间而改变的。如果色情的标准不断改变,就没有理由惩罚色情,因为现在的色情业者不过是未来正常内容的先驱。“情色六月天”一案主犯陈辉被判无期徒刑,从此毁了一生,后人来看会有何感想呢?大约就如同我们听说古代女子被男人看到手就要砍断手一样可笑而又可悲吧。
第六节 对黄赌毒的重新定性
《真理进化论》一书曾认为“价跌收入增”与“不依赖自然资源”这两个要求是等价的,都意味着完美商品,但是这是有问题的。
完美商品要满足所有完美追求方法,“不依赖自然资源”、“价跌收入增”只是其中的两个条件,其中,“不依赖自然资源”是封闭性公理(在一个封闭的追求系统内,资源的一切变化的原因和后果都在系统内)的要求,“价跌收入增”是无限追求公理(恒正的追求目标应可无限增长)的结果。
严重依赖自然资源的商品做不到“价跌收入增”,但是,有些完美商品也只是暂时的存在,就如同宇宙中有些结构是昙花一现一样,并不能够做到价格长期下跌收入长期增长,所以,“价跌收入增”法则的更严格叙述应该是:
如果销售量无限增长,价格能呈长期下降趋势,收入能呈长期增长趋势。
这表明,销售量增长并不需要价格必须下降或收入必须增长,在趋势中是可以存在起伏的。这一“如果”很重要,只有这样,“价跌收入增”法则才能成为完美商品的必要条件。与“价跌收入增”法则一样,“不依赖自然资源”条件也不是完美商品的充分条件,只是必要条件。
有时,在销售量增长的初期,一种商品还能够保持“价跌收入增”趋势,但是,在遭遇自然资源瓶颈时就无法保持,这当然不会是完美商品;有时,甚至能够度过几次瓶颈危机(如石油),人类就对未来感到乐观,认为未来的瓶颈危机到时都能得到解决(一种“车到山前必有路”的态度),从而认为这是一种值得长期发展的商品、产业。但是,与生命一样,商品也只有完美与不完美之分,不应该有“比较完美”的观念。例如,石油与钻石谁更完美?在地球上,钻石更稀缺,挖掘相同数量对环境的破坏作用也更大,但是,要在宇宙中找到地球,至少要找到存在过大量植物的行星,难度很大,但是钻石的产生条件仅仅是碳元素和高压环境,在宇宙空间中可能相当丰富,所以,人类在宇宙中自由航行后,钻石的价格、成本可能会低于石油(如果保持对石油和钻石的需求不变)。但是,不应该由此得出应该发展钻石产业的结论,因为只要对钻石的需求提高,就可能导致钻石这一自然资源的紧缺。完美生命的需求是无限的,自然资源是有限的,所以,完美社会只应该发展与自然资源无关的商品、产业。
即使对自然资源依赖不大,也会存在不完美商品,例如,毒品使人沉迷其中无法自拔,剥夺了人的自由组合权。有些经济学家曾经认为,毒品合法化能够解除毒品带来的暴力、团伙犯罪等问题,但是,毒品与色情不同,色情基本属于完美商品,虽然不完全满足封闭性,但是与当前主要物质商品相比算得上超级完美了。而毒品不属于完美商品。
在一定条件下,毒品是可以成为完美商品的,首先,不能危害人的健康、消费能力和工作能力,这意味着开发让人感觉很舒服却对身体无害的毒品(那时也许应该更名为“致幻剂”等中性词)。其次,仅仅做到对人体无害还不够,还要能够随心所欲地清除毒瘾。上瘾可以视为一种强烈的记忆,而记忆不是完美追求方法。完美生命的记忆只保留上一时刻的状态记忆,但是要永远记住真理(追求方法)。人类需要开发出能够清除记忆的方法,不仅有助于清除毒瘾、赌瘾,也能够使人更加自由,摆脱记忆的束缚。在宇宙中,原子核只要有某个时刻对其状态不满意就可以分解,分解后的若干部分立即失去对原来状态的记忆,相互遭遇时不会怀念旧情,完全将对方与市场中其他追求者一视同仁,相比之下,人类在分手的时候往往粘粘糊糊,甚至会长期痛苦,这都是记忆惹的祸。既然所有人在记忆方面都有一定的不完美,就不应该对上瘾者进行过于严厉的惩罚,忘不掉死者或分手的情人并不比戒不掉瘾更完美,虽然一个是忘不掉感情,一个是忘不掉商品。
赌博对人体的危害要比毒品小得多,而且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性更小,但是也会上瘾,所以,赌博相当于对人体无害的毒品,当然,平均而言,赌瘾可能比毒瘾弱一些。因此,赌博也不属于完美商品。还有一点,赌博如果采用的是轮番加码的机制,很容易让人破产,这是完美市场中不允许出现的交易。这不能完全归罪于赌博服务的供应商,也和人的不够理性有关。
在完美市场中,每一笔交易都只能占个人交易总量的一小部分。原子最内层电子和原子核中一个质子之间的势能大约也只占电子静能的万分之一,从这一点看,赌博固然很容易超出这一范围,就是正常人也很容易出现占个人收入很大比例的交易。对于正常商品,解决方法是租赁制;对于赌博,则没有完美的解决方案,限制赌博金额乃至赌博金额占收入的比例是最简单的,但是本身就不是完美追求方法,而且也并不容易操作(需要在所有赌博场所计算赌博的总金额)。
综上所述,在当前条件下,“黄”是应该合法化的,赌和毒是应该禁止的,但是,在技术进步后,赌和毒又是可以合法化的,解决毒品对身体危害的难度可能大一些,而解决两者的上瘾问题则应该相对容易一些。不知道是否有些人不容易对一件事上瘾,如果属实,对这些人适当开放赌博也许是可行的,不一定要对所有人都禁止赌博,可以看出,个人条件有时也会对一件商品是否完美有影响。
第七节 对十类犯罪重新定性
根据中国《刑法》分则的规定,犯罪可以分为十大类:1.危害国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4、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侵害财产罪。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危害国防利益罪。8贪污贿赂罪。9渎职罪。10、军人违反职责罪。每个大类又包含若干小类。
在这些犯罪,有很多属于“假犯罪”,属于这类犯罪的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例如,武器、毒品不是完美商品(可能带给人严重伤害),但是人类却研究出了这类商品,在完美社会中,根本就不应该有这类物品。因此,国家制造销售武器同样是违反真理,而这一点的根源又在于人与人之间潜在的敌对关系。对于这类犯罪,在不伴随危害人身安全、强迫等“真犯罪”的情况下,应该考虑适当减轻惩罚。再比如,在完美社会中,不存在管理行为,这既包括管理他人,也包括管理他人财产,因此,管理行为的犯罪都是建立在不完美行为之上的犯罪,因此,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属于“假犯罪”。
从立法目的来看,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财产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是最为正当的,基本符合真理,属于“真犯罪”。其中,民主权利不属于真理,但是公平地计入所有追求者的幸福是完美追求目标的一部分。对于这类罪行,应该加重惩罚。
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有多种罪行属于“负犯罪”,其中包括:1、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2、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强迫除外,引诱需要具体分析);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金融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基本属于真犯罪。“走私罪”是负犯罪,但是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属于假犯罪,走私假币应按照假币罪论处。危害税收征管罪是假犯罪。但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中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比较复杂,既有欺骗、违约、非公开市场交易等真犯罪,如隐匿财产(第一百六十二条)、虚假出资(第一百五十九条)、假币(第一百七十条)、伪造有价证券(第一百七十八条)、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第一百八十一条)、骗取保险金(第一百八十三条)等,也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第一百七十五条)等假犯罪,还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一百七十六条)、擅自发行股票或债券(第一百七十九条)这样的负犯罪。
很多人认为高利贷是恶魔,但是,高利贷本质上是个人贷款渠道不畅的结果,反映了金融体制问题。在完美追求系统中,转贷、非直接交易都是市场不透明的结果(在宇宙中任何两个粒子之间都能直接相互作用)。在高利贷中,逼债尤其是暴力逼债行为才构成“真犯罪”,如果高利贷支持破产机制(还不清贷款就宣告个人破产),没有任何暴力逼债行为,高利贷就可以合法化,而减少高利贷最关键的一点是贷款业务的公开市场化(也能减少很多),如果所有贷款的发放、获得都通过公开市场投标,就不容易出现远远高于正常利率的贷款。
做人首先应该明白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不能任人宰割(或任法宰割),现在的人都热衷于在合法行为上斤斤计较、尔虞我诈(中国人尤为突出,大约没有多少中国人认为自己能对法律有什么影响),无非就是为了相互争夺利益(价格是永恒的热门话题),但是,并不是所有事都要损人才能利己,从错误的法律手中夺回更多自由就是有利于所有人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