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惩罚犯罪
第一节 区分三类犯罪
“真理进化论”为追求幸福最大的社会法律提供了先验的是非标准:与宇宙基本规律相符的行为就是完美,代表了正义;不符的行为就不完美,就是恶行、犯罪。因此,(不完美社会的)法律意义也发生了变化,合法不一定代表正义,正义也不一定合法,不合法的行为可能更好。在当今社会中,法庭乃至最高法庭及其判决成为真理、正义的化身的可能性都很小,过分相信这种判决有时反而会将谬误当作真理。这是世界上存在真理而人类仍未掌握的必然结果。
首先必须认识到:针对犯罪人的惩罚从不代表完美、正义或是公正。“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血债血偿”都不是真理的一部分,世界上没有完美的惩罚制度。当社会中出现犯罪时,不仅是罪犯本人的不完美,也是整个社会的不完美,惩罚犯罪只是以不完美对不完美。如果以建设幸福最大的社会为目标,理想的惩罚制度应该刚好能约束个人遵守完美追求方法,但是这样的制度并不存在,因为没有一种普适的惩罚能够在任何情况下都防止犯罪。更何况,如果要建设自由最大的社会,还必须允许违反完美追求方法。
人类总是在宣传他们有权惩治罪犯,但是哪里来的权利?人民?政府?恐怕不对,否则也不需要平反了,“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这种权力应该来自真理,尤其是社会发展的真理,人类没有掌握社会真理就必然在惩罚领域出错,应该在当前法律中明确规定:当前任何一条法律都可能违反真理,所以违法可能正确,因此而受到惩罚可能是一种错误。在法律意义上承认这种错误的可能性有利于社会进步,当然,这会使很多法律受到挑战,但是,既然法律、政府并不代表真理,受到挑战就是理所应当的,真理才是完美社会的最可靠基石。
正义从来就不是报复性的,所以,以惩罚罪犯作为对犯罪的报复是没有真理依据的。在完美追求系统中,没有不完美、违反完美追求方法的行为,所以,从来不会有惩罚存在。在不完美社会中,惩罚犯罪的意义在于使错误行为的收益为负,对于犯罪欲望极强(犯罪预期收益总是正数)的人,则要使其失去自由,无法犯罪。因此,惩罚制度应该一方面警告没有犯罪的人不要有类似行为,另一方面,要避免犯罪人的再次犯罪。但是要受到几点限制,首先,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永远不会有十足的把握,要避免错误惩罚;其次,要注意法律可能不正确,避免惩罚正确的行为;第三,惩罚不是将人类引向完美的好方法,甚至不应该成为主流方法。
认定犯罪事实是没有真理的。在追求科学中,一种行为是否正确是有明确标准的,但是要知道一种行为是否发生过却是没有完美方法的,任何推断(包括自首、认罪)都只能是或然的、几率性的。因此,应该对可能错误判断的罪行给予挽救的余地,至少不要判死刑。
从经验上看,“以恶止恶”能遏制坏的行为。它也符合追求理论,一种行为的回报越糟,这种行为就会越少。还有一种方法是“以善止恶”,它能鼓励好的行为,但是由于好人占多数,要给多数人增加很多利益是难以做到的,所以,虽然都说社会要“奖善惩恶”,到目前为止,遏制犯罪的最主要方法是惩罚“恶”而不是奖励“善”。
除了惩罚以外,宣传真理、正义是更重要的方法。无知是人类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知道什么是真理,犯罪的欲望会有所降低,但是能降低多少仍然是个问题。但是,宣传真理并不是宣传现在主流社会的信念,这些信念有多少是真理是很值得怀疑的,例如,杀人偿命、法律代表正义、民主社会等真理观在宇宙(完美追求系统)中都是找不到根据的,如果成天宣传不要逃税、不要制作贩卖色情内容等部分乃至全部违背真理的观念,社会只会越来越糟,一些无辜者只能继续受到惩罚,而一些罪犯则继续逍遥法外。所以,宣传的关键又回到了什么是真理。
寿命延长、社会发展有助于减少犯罪。如果人的寿命是无限长,拥有了无限的幸福,是否还有人愿意为有限的利益牺牲无限的生命和幸福呢?所以,人均寿命30岁的社会比人均寿命70岁的社会更容易犯罪,人民更加幸福的社会也更不容易犯罪,而且,关键往往在于最不幸的那些人是否有比较高的幸福。
人类当前的法律并不代表正义和真理,这意味着罪犯中的无辜者数量超过了人们的想象。确实违反真理、侵犯完美行为的犯罪称为“真犯罪”。违反真理、但是只侵犯不完美行为的犯罪称为“假犯罪”或“赝犯罪”,称得上是“错进错出”,例如,国家、政府机构是不完美的存在,侵害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的犯罪就是“假犯罪”。符合真理但是被人类错误定性为犯罪的犯罪则称为“负犯罪”,意思是被冤枉的犯罪,如性交易、制作贩卖色情内容等。不同类型的犯罪应该区别对待,以便让人类趋向完美。
“真犯罪”、“赝犯罪”、“负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是递减的,“负犯罪”对社会甚至是有利的;而惩罚犯罪对社会的好处也是递减的,惩罚“负犯罪”对社会甚至是有害的。“赝犯罪”的关键问题在于社会制度而非个人,例如,社会发明、制造武器才会有贩卖武器。违反完美追求方法的真犯罪包括一部分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也包括一部分宗教、道德意义上的犯罪,但是也包括很多合乎法律、道德、宗教的行为。
如果同时犯有“真犯罪”、“赝犯罪”、“负犯罪”,应该按照较重的罪为惩罚重点,例如,走私假币包括走私这一“负犯罪”,也包括偷漏税这一“假犯罪”,还包括“假币”这一“真犯罪”,应该以“假币”罪为惩罚重点。目前定义的犯罪很多都具有混合的特点,以下都是按其本性进行讨论,例如,走私罪主要讨论不经过海关等国家管理机构私运的行为,而不讨论武器、毒品等具体物品问题。
第二节 高于利己主义的人生观应可减免罪
即使人类掌握了真理,惩罚罪犯不属于完美追求方法,如果一定要惩罚也只应针对违反完美追求方法的犯罪。在人类还没有掌握真理的条件下,出于制度试错和多层人生观的考虑,对制度试错和不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应该免除或减轻惩罚。这一理论是在向真理进化论靠拢,因为真理进化论从理性角度看是更安全的理论,即使宇宙不是完美追求系统(理论上讲有无限小的可能性),按照真理进化论仍然能使人类达到完美社会(尽管时间要长得多,有可能需要无限长时间)。
第一级人生观可以按照是否破坏制度分为两种层次:为个人利益不惜破坏制度的利己主义者和不破坏制度的利己主义者。《真理进化论》一书中所谈的完美的利己主义者(遵守完美追求方法的独立追求者)就是在完美制度下的不破坏制度利己主义者。需要指出的是,不破坏制度利己主义者比破坏制度利己主义者更好(大致相当于守法比不守法好)大约只适用于利己主义者,不适用于更高层次的人生观。追求社会利益、向完美追求靠拢、创造追求系统都可能导致破坏现有制度,对前两者而言,是因为当今人类社会的制度不是完美追求方法体系,对后者而言,则是因为当今制度不是为造物主服务。
所以,不能因为违法就视为不好,只有在证明违法“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更高级追求”之时才有充分的惩罚理由,否则应该予以减刑乃至免于处罚。例如,破坏他人财物是违法的,但是如果一个人为了保护宇宙(第三级人生观)而破坏开山机械、捕鱼船,至少是可以获得减刑的,如果他从这种破坏中没有获得任何个人利益,甚至为此付出了大量辛苦、资金,就表明利己主义动机几乎不存在,这时应该考虑将这种行为视为不违法(如绿色和平组织的一些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人这么做都不违法,如果一家造船厂的股东破坏他人的船只,就很难证明自己没有利己动机。
共产党人在革命期间受到了残酷的惩罚,这固然有双方斗争你死我活的因素,也应该看到对人生观失察的原因。如果能证明一名共产党人确实为了社会进步而战(如格瓦拉)是应该宽容的,应该将其行为视为制度试错的一部分。另一个参考因素是制度试错的历史,一般而言,如果一种制度已经被证明是错误的,再试错的价值就会降低,宽容的程度也要降低,但是这一因素不是很重要,因为再试错很少是简单的复制历史,例如,法国大革命失败不能证明资本主义失败。
要强调的是,只证明存在利己主义因素不能成为惩罚的充分理由,因为利己主义并不与更高级人生观完全矛盾,各级人生观是可以叠加的。例如,一个人为了自己的思想而努力是利己,但是如果思想中有为社会的成分就不仅仅是利己;一个人为了自己的前途而努力是利己,但是如果其前途是人类的制度进步就不完全是立即。在这些情况下,应该说只有很小一部分是利己,这是因为,社会进步的价值远远大于个人利益(虽然社会进步属性只是预期的社会进步而非兑现的社会进步,而个人利益兑现的机会大得多,但是社会进步一旦兑现就是无限大收益,所以结论仍然不变),当一个行为同时具有利己和有利于社会进步两种属性时,应该将其归入社会进步属性,例如,一个人争取性自由可能同时自己也从性解放中获益。
合理的制度试错对人类进步肯定是有利的,一部分制度试错是包含个人利益成分的,没有必要因此而指责对方追名逐利,早期共产党人中很多是无产阶级,完全可能有个人利益因素,但是一些人的行为足以证明不仅是为了个人利益。
如果一定要对制度试错进行一些管制,首先可以除去无意识、非理性乃至违反其本意的道德试错。基于此,如果一个人为了偷盗而破坏了捕鲸船,是没有必要受到保护的;杀人犯们通常也不会为了社会进步而杀人,所以一般不会得到宽恕。就当今中国而论,性产业应该是得到大量宽恕的一个领域,因为参与者多少都会认为性行为应该是个人选择,一些国人对性羞耻总是念念不忘,而且还要求别人也一定要念念不忘,写文章谈历史上的罪人也挺明白,为什么不想想自己在历史中的角色(缺乏历史责任感往往是平民的一大恶习)?
制度试错者的人生观肯定包含社会层次的追求,这样相对容易为社会所谅解,格瓦拉受人尊敬并不是因为有多少人相信共产主义事业,而是相信他在为自己心中的理想社会而努力。
宇宙、造物主层次的人生观同样值得原谅,这一层次的违法往往是未尽社会责任一类。例如,努力追求知识(尤其是纯科学、纯艺术)的人通常会对社会比较淡漠,虽然也夹杂为社会的目标,但是追求思想演化的时候居多,可能对兵役、社会运动、国家利益不感兴趣。宇宙级人生观可能要求以宇宙为模板改造社会,但是由于人类的社会制度距离完美追求系统相差太远,也可能选择更贴近宇宙,从而远离社会,让这些人与完美的宇宙相处对人类没有坏处,没有必要给予他们什么义务、责任,而他们的选择从长远看对人类走向完美是有利的(至少是可以接受的制度试错)。
即使是不惜破坏制度的利己主义者,只要没有违反完美追求方法,违法也应该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当今人类社会是一个惩罚太多的社会,一个暴力太多的社会,人类已经成为一个对同类异常残忍的物种。拿中国人来说,当今国人中能意识到不要伤害本族人(华裔)的都很少(攻占台湾的言论不绝于耳),有多少人意识到不应该害地球上任何一个人?如果没有找到绝对的对错标准,还是退一步海阔天空为好,自由、宽容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因此,真理进化论主张,社会惩罚犯罪主要应该针对违反完美追求方法的利己主义者,还可以对不惜违反制度的利己主义者进行较轻的惩罚,对于具有高于利己主义人生观所产生的行为,应该减轻乃至免予惩罚。需要指出的是,这并非完美惩罚,完美惩罚是针对整个社会的整体惩罚,不会只针对罪犯。但是在人类掌握真理之前,社会又暂时需要建立自己的惩罚,但是应该考虑给予制度试错以一定的豁免权。
第三节 真理提供完美惩罚机制
《真理进化论》认为世上没有完美惩罚,这是错误的,完美追求同样具有完美的惩罚功能,而且,真理的惩罚是唯一的完美惩罚。需要强调的是,只有违反第二级真理才有完美惩罚,第一级真理是无法违反的。
在当今社会(乃至所有不完美社会中),人是必然有罪的。每个人现在有多少行为是在做真理允许做的事(也就是能做的事)?几乎人人都在做一些违背真理的事情,这不仅包括个人无法控制的领域,例如,人类没有实现统一,自然就无法平等对待它国公民。更重要的是,在个人可以选择的行为上也难以完美。例如,几乎所有人都要签署几项长期契约,即使认识到短期契约才是真理,我也仍然买了房子,因为我害怕房价涨得太高后住不起。对于婚姻,我也报着很矛盾的心情,明知结婚是一种长期契约,但是永远不结婚也是个很难下的决心,我已经有了孩子尚且不能下定决心,还没有孩子的人恐怕就更难下定决心了。
即使在知道真理后,个人也难以做到不惜一切坚持真理。尽管人类应该不惜一切创造价值无限大的历史,但是个人行为坚持真理不会价值难以无限大。难以坚持的关键在于社会环境的影响,如果所有人都想要结婚,一个人不结婚就很难找到真心相爱的恋人;如果没有发达的房屋租赁业,就不会充分享受到房屋租赁的好处。为了个人行为的完美,可以忍受一定的价值落差,但是落差太大就难了。
而且,当面对一类错误的契约时,无论是拒绝还是接受都不是真理。真理没有讲述如何对付错误,只讲述了完美社会应该没有错误,所以,生命的责任似乎应该是努力消除错误,但是,在一个错误比比皆是的不完美社会中,面对错误契约总是想着消除大约就会成为唐吉珂德,总不能碰到结婚彩车就去劝说人家不要结婚,那真的需要有大战风车的勇气。
法律对犯罪的主要惩罚机制是事后惩罚,宗教、道德对犯罪还有一种“事后赎罪”观念。“真理进化论”认为,无论过去有多大的罪都是过去,都是过去的欲望在犯罪,个人现在都不需要承担责任,这符合“保障未来欲望自由”这一完美追求方法,而且,记忆不是完美追求方法,也不会是完美惩罚的有机组成部分。
人无法避免犯罪体现了“人是有罪的”这一宗教观念,这有一定的正确性。尽管建设完美社会是可能的,但是必然需要很长的时间,而肉体也必然经历很多改变,将未来的完美生命仍然称为人是可以探讨的。
完美惩罚的第一个特点是无所不在性,也就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宗教都无法做到这一点。
第二个特点是客观性。同一种犯罪受到同样的惩罚,对错误制度的惩罚(也就是因犯罪而受到的损失)总是正比于完美制度与错误制度优越性之差,也正比于犯罪时间(采用错误制度的时间),可以视为完美制度与错误制度优越性之差乘以犯罪时间。如果错误制度是不断变化的,就是对时间积分。
完美惩罚应该有客观标准,不能有任何歧视、偏袒。不仅在社会中,就是传说中的神也总是有不够公正、客观的时候。根据“真理进化论”,犯罪是具有客观性的,不以个人乃至全人类的意志为转移。法律、宗教意义上的犯罪是不具有这种客观性的,别说全人类,几十万、几百万人的集体犯罪大约就可以减轻乃至避免法律的惩罚,最多是领头的人受到些惩罚,所谓“法不责众”,例如,文革、反右等运动的参与者绝大部分没有收到惩罚。但是,真理不会因为罪犯人数众多而有丝毫的宽容。人类可以几千几万年地宣布一种犯罪行为合法,但是,真理会在这几千几万年中对人类年复一年地施加相同的惩罚。
完美惩罚的第三个特点是实时性,这也部分体现了完美惩罚的客观性。真理不会惩罚没有犯罪欲望的生命,不管他们以前犯过多少罪,也不会因为某种生命以前没有犯过罪就对他们当前的犯罪减轻处罚。一切罪行都在犯罪过程中得到了惩罚,所以,在一个社会中,犯罪存在一万年就会让社会受到一万年的惩罚,但是只要从某一时刻起停止犯罪,就立即停止惩罚。很多种宗教都把个人的苦难称作以前恶行的报应,这是违反实时惩罚原则的。
完美惩罚的实时性意味着,犯罪并不需要赎罪,也不需要惩罚,需要的只是改过:信守真理。惩罚、怅悔、赎罪、报应的目的都是改过,只要改过就不需要这些不完美的辅助手段,很多时候,这些手段成了目的,如报复、索赔,从而导致了新的仇恨,新的不完美,新的罪行。有人认为,没有赎罪、惩罚就容易导致再犯,但是,那只不过意味着没有改过。
完美惩罚应该是与犯罪行为同时发生的,而不应该事后追究。如果一种完美生命(比如宗教所说的神)在完美之前犯过罪(这是必然的),他在成为神之后是否应该受到惩罚呢?是否应该经常怅悔呢?答案是否定的。既然法律、宗教等人为惩罚机制不应该追究以前的犯罪,还有一种选择就是惩罚现有的犯罪欲望,或者是惩罚较强的犯罪欲望,这也有一定的合理性:通过惩罚犯罪欲望而避免犯罪欲望的产生或实施。况且,犯罪欲望的产生本身就是一种犯罪,完美生命应该具有完美欲望,也就是没有犯罪欲望。
但是,人类的不完美使这一惩罚逻辑遭遇了困难:一个人的内心世界是完全封闭的,外界无法看到。如果一个人杀人后已经悔改,按照宇宙主义逻辑,他是不应该受到任何惩罚的(不论是服刑还是怅悔、赎罪),但是,人的欲望变化通常是连续的,对于成年人来说,甚至是缓慢的,所以,对于不久前犯罪的人进行惩罚错误率不会很高,但是对于很久以前的犯罪进行惩罚就有较大的错误率,因此,引入惩罚的时效观念有积极的一面,尽管这可能也放过了没有改过的罪犯。但是,完美的惩罚不能建立在概率的基础上,必须是丝毫没有错误。
第四,真理的惩罚是一种减少当时幸福增长速度的惩罚,进而影响到未来幸福增长的基数,但是不影响未来的幸福增长速度。犯罪就是采用错误的追求方法,必然会降低追求的效率,无法带来最快的幸福增长,这种机会损失就是真理的惩罚。法律意义上的惩罚是社会的强制行为,宗教、道德意义上的赎罪是个人的自觉行为,报应是神施加的事后惩罚,但是本质都是建立在一种负回报机制上:犯过罪的人就要减少其幸福。但是,完美惩罚应该是惩罚幸福增长速度,而不是幸福本身,因为幸福基数不同,惩罚相同的幸福是不公平的。这类似于对富翁的罚款就要高于对穷人的罚款。
因此,正确的负回报原则是:犯罪行为只能降低幸福增长速度,而不能提高幸福增长速度。公平的惩罚就意味着:惩罚应该使相同犯罪有相同的幸福增长速度损失。降低幸福增长速度一定要和惩罚的时间长短结合起来,完美惩罚的时间与犯罪时间一样长,是最合理的惩罚,而刑罚、赎罪等事后追加的惩罚在惩罚的时间方面很难公正、客观、准确。
第五,真理的惩罚强调犯罪的系统性,认为一个系统内的生命要共同承担责任。所以,完美惩罚不是惩罚犯罪者(主要责任人),而是惩罚犯罪者所在的系统,对人类来说,就是惩罚全人类。有且只有不完美社会才会出现犯罪,不完美社会是犯罪的充分必要条件,所以,一切犯罪都应该由社会负责。
人类之所以忽视了真理的惩罚,主要原因就是完美惩罚的系统性,认为罪犯非法获利的时候并没有受到惩罚,忽视了罪犯犯罪时整个社会受到的惩罚。
对结婚、买房这类犯罪,个人是没有很大责任的,是整个人类在犯罪,这类犯罪基本属于当今人类的必然犯罪,也就是每个人都难以避免犯罪,所以人类一致否认这是犯罪。不管读者是否认为这些是犯罪,但是,假设这类行为是犯罪,对整个社会进行惩罚应该是没有异议的。对于这类犯罪,不完美社会决定了每个人都会犯罪。这类犯罪是得到主流社会支持的犯罪,与之对应的是,性产业、走私、偷渡是受到主流社会谴责(被定义为犯罪)的无罪行为(也就是完美行为),同性恋是曾经受到主流社会谴责(被定义为犯罪)的无罪行为。
对于凶杀、盗窃等犯罪,有人会说,与婚姻、买房不同,并不是所有人都会成为这类罪犯,不应该惩罚所有人。但是,如果这些罪犯从小生活在完美社会中,是一定不会成为罪犯的,也就不会有这种犯罪,所以,犯罪的根本原因仍然是不完美的社会环境。这类犯罪与第一类犯罪有两点不同,首先,不完美社会仅仅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可能从事这类犯罪,而不是必然犯罪;其次,社会主流观点是反对这种犯罪的,而不是支持。
在一个不完美的社会中,对于杀人、盗窃等犯罪,可以认为每个人在出生时都有一定几率会成为罪犯。有谁敢保证一个婴儿长大后一定不会杀人?只有出生时才有较纯粹的个人因素(还不能说纯粹,不仅有怀孕期间的胎教等较微妙的因素,遗传疾病、污染、营养差异都是来自外界的影响),既然如此,成为罪犯就仅仅是后天在社会中的运气不好,有时是社会遭遇的运气不好,有时是个人决策的运气不好,但是都不能说成是个人本性的穷凶极恶,不能因为某些人运气不好就认为他们罪大恶极,矢口否认社会的过错。出现希特勒是人类社会的小概率事件,但是在完美社会中不会有这种几率,因此,真理的惩罚不是惩罚希特勒,而是惩罚人类。
个人的遭遇不能归咎于真理的惩罚。如果法律对一个穷人罪犯的惩罚比对一个富人罪犯的惩罚重,这不是真理的针对性,而是社会内部的针对性。宗教将个人的所有遭遇都归因于神,“真理进化论”则将个人的遭遇分为两部分。一方面,真理根据整个社会的善恶对整个社会进行奖惩。另一方面,社会内部为划分利益而竞争,其中,有符合真理的公平竞争一面,属于正常的状态差别,也有违反真理的勾心斗角一面,属于不正常的状态差别。所以,如果一个社会嫌贫爱富,穷人反抗富人对整个社会造成的损失就是真理的惩罚,是一种平均性的惩罚。
所以,犯罪是社会性的,只要将社会建立为一个完美追求系统,人类就完全无罪了,而整个社会、全人类无罪就等价于所有人都成为完美生命,也就是神,在有罪的生命与无罪的生命之间(或者叫不完美的生命与完美的生命之间)并没有普通的生命这一领域,人们平常所说的普通人大约也都是罪人,其中的“完人”只不过是只参与集体犯罪而已(如婚姻、爱国)。
人类社会惩罚犯罪主要依靠精确惩罚、事后惩罚,这是错误的。由于犯罪根源的社会性,只要刑法仍然执着于惩罚犯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准确地侦破案件就没有很大意义,尽管有助于让罪犯无法从犯罪行为中获利,但是罪犯的帮凶们(罪犯成长的环境)仍然能够获利,仍然会继续培育罪犯。现在的法律对犯罪打击得过于精确,完全漠视犯罪的社会性,使犯罪的间接责任人们都无罪,这等于是维护了犯罪的滋生环境。
例如,当一名民工过年时因为没钱回家而杀人,究竟应该惩罚他还是惩罚那些让他连车钱都攒不出来的人?这里面可能有小时候无法上学的因素,有雇主拖欠工资的因素,也有铁路部门垄断、效率低下的问题,有破坏环境导致水土流失不得不背井离乡的问题,有农产品价格问题,有各国保护本国就业和农产品市场问题,也有农村苛捐杂税问题(根源在于城乡差别、城里人不愿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贪官污吏、政府臃肿)。错误的教育制度、拖欠工资、垄断、破坏环境、歧视农村、国家以及贸易保护、贪污、政府机制都是犯罪,将这一系列犯罪的结果归咎于这个民工而杀之很容易,但是让世界上所有人都挨一嘴巴、都减少些收入、都增加些痛苦更公平,这也正是真理的惩罚方法。
从以上属性可以看出,人为的惩罚不可能成为完美的惩罚,与犯罪同时、无所不在这两大属性更是超出了人类的能力极限。但是,完美惩罚是存在的,这就是真理的惩罚。真理对任何生命的犯罪都具有惩罚能力,这就是没有采用真理所招致的损失。一些哲学家曾经将上帝视为真理,但是没有讲过上帝的惩罚能力对应于什么。真理的惩罚能力是很高超的,任何一个追求系统无论何时何地采用错误的追求方法都会受到惩罚,而且,损失是即时发生的,没有任何时滞,这些都远远超出了人为的惩罚。